广东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确定民宿登记制
创建时间: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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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经营者可以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租赁他人住宅开办民宿,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等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但在民宿开办之前,经营者应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证。
草案修改稿的另一大亮点是规范了网络旅游经营行为,对开展网络经营的旅行社、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旅游搜索引擎的行为进行监管。草案修改稿规定,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旅行社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对于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旅游者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旅游产品与经营者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供应商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游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另外,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旅游搜索引擎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虚假信息,未采取更正、删除虚假信息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等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