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和辽宁省旅游协会旅游饭店分会对我会“公开信”的支持函

创建时间: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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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旅游饭店协会:

  北京市工商局于2013129日发布了《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并将之认定为“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消息发布后辽宁餐饮和饭店企业反响强烈,对制定出台这一政策表示不可思意。辽宁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和辽宁省旅游协会饭店与酒店用品分会作为全省旅游饭店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组织,从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广泛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认定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不公平条款“禁止自带酒水”,“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等内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公平格式条款”对当前饭店业的经营与发展雪

上加霜。我会坚决支持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公开倡议,建议中国旅游饭店业征求和汇集全国饭店业的意见,形成专题报告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在当前全国高星级饭店经营极为艰难的情况下雪上加霜(据统计,目前全省高星级饭店年营业额五星同比减少28.1%,四星同比减少17.6%,政务接待酒店减少了50%以上),因此,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从服从国家大局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当前饭店业面临的形势,从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行业的市场秩序,促进饭店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维护目前旅游饭店业特别是高星级饭店的正常经营和管理,有利于饭店业摆脱困境,扩大经营;有利于减少大范围拆员,扩大就业,有利于保证饭店业的正常税收;有利于饭店业的持续发展。建议北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搞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深入实际,深入企业,多搞调查研究,多做有利于促进当前饭店业经营发展的好事、实事,不做面子和“形象”的事。

  二、“不公平格式条款”违背相关法律。市场经济的规则决定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在法律的框架内由双方协商确定。即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合同的提供者,不得加重对方的责任,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企业在顾客消费前做到“在门前、餐厅等显著位置明示邀约条款,或者确认已将邀约条款信息用适当的方式告知顾客,顾客在知情的前提下选择在企业消费”,就等于消费者接受了格式条款,双方达成了交易,既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尊重了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这符合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原则。企业或顾客中的任何一方都应遵守协议,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在并不存在垄断的餐饮(含饭店)市场中,北京市工商局所列出的行为就不应属于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不公平格式条款”违背了《合同法》和《许可法》的第二、第七章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第七章。

  三、“不公平格式条款”实在不公平。当前饭店业餐饮成本、商品成本、人力成本、原材料成本、能耗成本、运营成本、控制成本、制作成本等大幅上升,再加上各项税收(房产税、管理税、营业税等)和杂费(多数市饭店业的用水、电、气价格高于商业企业),饭店业的经营成本并不仅仅限于直接的餐饮成本,还包括在设备设施和折旧等方面的投入。因此,饭店业自然会根据全部而不是部分成本制定企业的价格政策。况且,作为充分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业,饭店业的客人是拥有充分的选择空间的,完全可以、也完全能够做到自主选择,关键是问题的本质并不在于是否支持或者反对企业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而在于是否承认和尊重企业有做出选择的权力。但我会认为“是否允许客人自带酒水在店消费”完全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而“是否在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含饭店)类企业消费”则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政府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的必要,更不能管的过细和过于具体。否则,就必然会干预正常的市场消费。主管部门应当把精力用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和酒水上,适当干预价格调节,降低成本,才能真正让利于普通消费者。让消费者自带酒水有问题,不仅会对其自身健康造成损害,还有可能殃及其他消费者。一旦事件发生事故,责任主体却难以取证辨别,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我会认为北京市工商局《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中的部分条款缺乏法律依据,有失市场公平,属于不当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为保护法律权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而“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主选择、自主消费”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我会请求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题报告,限北京市工商局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作出必要的处理,消除影响。

 辽宁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辽宁省旅游协会饭店与酒店用品分会

201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