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规范民宿管理告别“无证经营”
创建时间:201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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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要求,注明民宿建筑层数、客房数量及建筑面积,规范民宿基础设施、消防安全、经营管理及公共卫生等条件,明确民宿申办材料。规定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符合要求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开设民宿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通过核验后,凭核验证明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经营场所备案,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安装和开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据了解,今年2月,厦门有民宿2600余家,房数超1.6万间。但此前只有鼓浪屿于2016年起实施《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有130余家家庭旅馆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