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饭店协会对我会“公开信”的支持函

创建时间: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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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16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致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提议纠正北京市工商局关于《餐饮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以下简称《6种条款》)的认定。山东省旅游饭店协会及全体会员认为:《公开信》与法有据,与理公正,我们坚决拥护与支持。

关于“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消毒餐具收费”、“预定宴席不到收费”、“物品丢失责任”等等,是饭店(含餐饮)服务与顾客消费过程中必然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广泛性的服务与消费的关系,在历史长河中留下的是互利共进的轨迹,也就是市场自行调控的机制。从山东旅游饭店(含餐饮)市场的现状看,有的饭店(含餐饮)企业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有的则允许自带酒水;而消费者方面,有的人喜欢自带酒水,有的人喜欢在酒店点购酒水。总的关系是服务与消费互敬互让、互惠互利,都在市场规律的约束下和谐相处,没有对抗性的矛盾与冲突。

看到北京市工商局的“6种条款”,我们感觉与当前的市场秩序大相径庭,所以有话要说!

一、北京市工商局《餐饮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是霸王认定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赋予饭店(含餐饮)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以及公平交易、诚信经营的义务;也赋予消费者自主选择、知情等消费权利以及履行公平交易协议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6条与第17条规定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的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6条规定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18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规定。《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依据上述法律,饭店(含餐饮)企业有自主决定经营何种产品、提供哪些服务、制定什么样的价格的权力。饭店(含餐饮)企业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进店或者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店是经营者自主权的一部分。北京市工商局“6种条款”仅仅引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就认定经营者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属于违法行为。试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上述条款规定的“消费者其他权利”是否包含“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含餐饮)经营场所享有”?如果包含,执法部门应当明示。如果不包含,饭店(含餐饮)企业依据众多的上位法规自主决定谢绝或允许顾客自带酒水,怎么就成了违法行为呢?是饭店(含餐饮)企业的格式条款“霸王”呢?还是北京市工商局的“6种条款”霸道呢?

二、北京市工商局的“6种条款”偏袒不良消费习惯,有失公平

工商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调控者。工商机关既负责餐饮经营者审证发照、培育监督,也为消费者代言维权。两种调控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必须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元主体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为出发点。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店大欺客”,执法就偏袒消费者。饭店(含餐饮)业是直接提供民生所需的服务业,是大众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没有垄断资源,实现了充分竞争。人民大众因为分享了改革开放的成果,所以对饭店(含餐饮)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饭店(含餐饮)业正在充满活力的发展。但从饭店(含餐饮)业的微利、低酬、强劳动的现状看,仍处于产业的低级阶段,也可以说是弱势阶层。饭店(含餐饮)业亟需政策扶植和消费者关爱才能健康发展,更好地造福于民。部分消费者简单的对照商场的酒水、市场的菜价,就主观认定饭店(含餐饮)企业的菜单是“暴利”。当进一步了解到饭店(含餐饮)企业的人工成本、设施设备折旧、能源消耗、税费上缴等综合因素后,大部分消费者就会对饭店(含餐饮)企业报以理解和支持。当然,也有个别消费者喜欢钻牛角尖,坚持认为自带酒水才公平。我们愿意负责的向这样的顾客宣传:在商场购买酒水和在饭店(含餐饮)企业消费酒水是两种不同的买卖。在商场购买酒水,随买随喝或回家饮用,是没有他人服务成本的。带酒水进店享用要坐椅子、用桌子、上酒具、占餐厅空间、享空调、听音乐、前台服务员伺候、后台工程技术人员保障、餐后还要清洗、洒扫等等。如果消费者不承认饭店(含餐饮)企业的这些付出,岂不是有占便宜之嫌?当然,饭店(含餐饮)经营者的酒水售价一般比市场高,这是商业毛利率的传统沿用。随着饭店(含餐饮)业的发展,酒水毛利率也出现了不断向顾客让利的趋势。如果执法部门支持部分消费者不明就里的诉求,否定饭店(含餐饮)经营者酒水盈利的权力,显然有失公平。一味的打压饭店(含餐饮)业,无异于杀鸡取卵。不合实际的限制饭店(含餐饮)业的健康成长,也就不利于为消费者创造更多更好的福祉。偏袒部分消费者爱占小便宜的消费习惯,也就不利于引领现代中国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让市场发挥应有的调控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条重要精神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关于“自带酒水”等问题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市场博弈关系。这种矛盾及其转化,受市场杠杆的调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而不断取得良性的效果。北京市工商局在市场机制有效的领域启动行政干预,显然不符合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且采取的行政措施于法无据,于理不公。我们强烈呼吁北京市工商局纠正错误的“6种条款”,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客观公正的调解饭店(含餐饮)市场的矛盾。我们支持工商机关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期盼工商机关维护饭店(含餐饮)业几千万劳动者的权益。手心手背都是肉,关键在于执法要合法,调控要公平。工商部门不应该要求所有的饭店(含餐饮)企业都必须允许顾客自带酒水。有的经营者从经营档次、特色及饮食安全的角度考虑,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是符合法定权力和市场规则的。要求自带酒水的顾客也是少数的、偶然的。古今中外,不自带酒水进饭店是惯常的消费行为。饭店(含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并不构成对广大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利益的危害。北京市工商局的“6种条款”,主观愿望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第9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以及第10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性交易行为”的条款,都不包含顾客可以自带酒水进店消费从而无偿占有餐饮企业劳动价值的意思。如果“6种条款”实施,实质上是把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扩大为强行消费权,这种不合法、不合理的消费要求是不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更不应该成为政府行政措施。

    让我们的执法机关、饭店(含餐饮)行业、广大的消费者,联手同心,

为建设公的市场秩序,倡导文明的消费习惯而努力!

 

山东省旅游饭店协会

201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