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章程

创建时间:201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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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Tourist

    HotelAsociation缩写:(英文缩写:CTH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中国境内的旅游饭店和地方饭店协会、饭店管理公司、饭店用品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和饭店专家及资深学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家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的发展方针和旅游饭店行业的政策、法规;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二)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旅游行业的市场秩序;

    (三)进行饭店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会员单位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协助饭店业务主管单位搞好行业管理;

    (四)总结、交流旅游饭店的工作经验,收集国内外饭店业的信息;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饭店的培训、研讨、考察及有关产品展览等工作;

    (六)对相关标准参与实施,开展认证等工作;

    (七)领导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

    (八)开展与海外饭店餐馆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会刊和信息资料,建立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国境内经注册批准、依法经营、无不良信誉的旅游饭店、地方饭店协会、饭店管理(集团)公司、饭店用品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当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团体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团体的评议和调解;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团体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和领导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通过本团体的行规、行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爱本团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