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饭店管理公司运营规范 (试行)
创建时间:20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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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中国饭店管理公司的综合素质,维护饭店业主、管理公司、饭店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特制定《中国饭店管理公司运营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规范》所称饭店管理公司是指,以一座或者若干座直营饭店为载体,拥有独立的服务品牌、管理模式和市场营销渠道,以其特有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向饭店输出管理,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规范》所称管理模式,具体包括规范化的饭店组织形式与管理机制,清晰的客源市场定位、标准化的服务流程、服务和技术标准、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以及一套服务质量检验与控制体系。
第三条仅仅从事饭店咨询业务,不涉及委托管理和特许经营等业务的咨询机构不在本规范所界定范围内(关于委托管理、特许经营的含义请参照本《规范》第八条和第二十五条)。仅为饭店提供咨询、客源组织、人力资源培训与中介等服务,但无独立品牌与管理模式的公司也不是本《规范》所界定的对象。
第四条饭店管理公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法规,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所管理饭店创造商业和社会价值。
第二章饭店管理公司
实体规范
第五条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司商号;
(二)具有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必备设施及注册资金;
(三)饭店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具有三星级以上饭店,或者从事过连锁商业机构的高级业务管理工作经历,接受过高等教育,并获得国家行业主管机关认可的岗位资质证书;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应具备人力资源、质量管理、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等必要的职能化部门;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部门人员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岗条件。
第六条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运营条件:
(一)拥有依法注册的服务商标;
(二)具有与服务品牌相适应的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管理规章等有关制度,且形成可检验的文件;
(三)具备派出成建制管理人员和培训所管理饭店人力资源的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包括饭店策划、筹备开业、人员培训、设备设施维护、能源费用控制、市场营销等模块,且有适时更新的计划;
(五)建有公司网站,并具有预订功能。
第七条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诚信条件:
(一)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备经营管理项目饭店的条件;
(二)饭店管理公司应当诚信经营,不得利用所管理的饭店从事非法经营,也不得从事损害所管理饭店和顾客重大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饭店管理公司
委托管理规范
第八条饭店管理公司可接受饭店业主的委托,按照饭店管理公司的管理规程、服务规范、技术标准、操作流程、质量控制等规章制度,向饭店输出管理,派出成建制管理人员和培训学员,全权管理托管饭店。饭店主体的产权关系和法人地位不变,饭店管理公司作为饭店业主的受托方按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营管理饭店。
第九条饭店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委托约定期限的管理合同,界定饭店经营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提高饭店经营水平。饭店管理公司应向饭店业主提供其管理模式、专业技术、管理业绩、资信条件等方面的真实材料。
在管理合同有限期限内,饭店业主应确保饭店产权与业主公司股权变更不影响管理合同的继续履行。
第十条饭店管理公司发挥其专业特长和管理优势,在管理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对饭店的日常管理事务行使经营决策和经营计划实施权。涉及投资决策、产权变更、对外担保、固定资产保险等业主权利或者管理合同规定的有关事项,饭店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业主的请求提供建议,但是最终决策权属于饭店业主。
第十一条饭店管理公司应合理使用流动资金,保护好业主资产,确保实现饭店以经营利润为核心的主要财务目标,具有维护和提升托管饭店形象,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托管饭店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责任。
管理公司应当保证所管理饭店的服务品质符合品牌标准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饭店管理公司享有向饭店业主收取固定管理费、奖励管理费、品牌使用费、技术支持费、市场推广费和开业顾问费等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的权利。
第十三条饭店管理公司是饭店业主的受托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管理公司原则上不承担项目资产价值和年度经营决算的财务风险,饭店业主对项目资产价值和经营绩效负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如果饭店管理公司出于盈利目的而承租饭店,则属于租赁经营。在这种情况下,饭店管理公司定期或一次性向饭店业主交纳约定租金,同时承担经营风险。租赁经营并不表明项目饭店法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第四章饭店管理公司
特许经营规范
第十五条饭店管理公司特许经营是指选择设施规模、服务质量等诸方面符合饭店管理公司相应品牌的服务标准的饭店,准许该饭店加入公司的特许经营网络并签订特许经营合约,以获准使用所属饭店管理公司的名称、商标、销售渠道和管理标准等。采取特许经营管理的饭店管理公司应该拥有依法注册的商标、企业标志、销售网络、管理知识、经验及统一的经营模式。
饭店管理公司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座直营饭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十六条饭店管理公司对提出申请的饭店从地理位置、客源定位、经营规模和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核,并为通过审核的饭店按照管理标准进行专业的经营管理培训指导;饭店管理公司授权达到标准的饭店使用公司注册的服务品牌,但加盟饭店本身的企业法人资格不变,业主方拥有饭店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并按照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标准自主经营。
第十七条饭店管理公司应对加盟饭店开展下列服务工作:
(一)饭店开业前,饭店管理公司对饭店进行工程技术支持及开业筹备顾问;
(二)饭店开业后,管理公司派人员定期考察特许加盟饭店,监督其管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与特许合同基本一致,并向加盟饭店在技术和业务上给予指导、帮助;在营销上,饭店管理公司还应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对加盟饭店进行营销策划和销售网络支持。
第十八条饭店管理公司有权向特许加盟饭店收取有关费用,包括开办费、特许加盟费和技术支持费。饭店管理公司按使用联号的时间长短收取费用,费用核算和支付方式取决于双方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饭店管理公司从事特许经营,必须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
第五章饭店管理公司
咨询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除上述两种经营方式外,饭店管理公司可以与饭店业主达成一项或数项业务服务协议,服务内容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项目决策咨询:为业主投资饭店建造项目与饭店改造决策提供顾问咨询服务;
(二)开业筹备咨询:制定饭店开业前的各项工作计划,包括对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开业物资的采购、饭店形象设计和整体营销等,筹备饭店开业典礼;
(三)饭店运营指导:根据项目运作和业主需求,派出管理顾问,为业主日常经营提供建议和帮助;
(四)饭店人员培训;
(五)饭店战略规划;
(六)与饭店业主达成的其他单项服务。
第二十一条饭店管理公司应向饭店提供真实有效信息,必要时可以根据与业主的约定,独立或者另行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相应的市场调研报告,不得以欺瞒、诈骗等形式损害饭店利益。
第二十二条业务咨询的具体执行与经营主体是接受咨询管理的饭店,对饭店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咨询意见,饭店应当独立进行谨慎判断和决策。除非饭店管理公司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与饭店管理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饭店管理公司对饭店依据咨询意见所做的判断和决策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饭店管理公司向饭店提供咨询服务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咨询内容、咨询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六章饭店管理公司的
契约关系
第二十四条饭店管理公司与派出人员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一)饭店管理公司与本部派出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也可按照惯例合同约定与所管理饭店签订劳动合同。
派出人员应遵守饭店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公司的指派与调遣;
(二)饭店管理公司为履行委托管理合同,可以代被管理饭店招聘职业经理人员和其他普通职员,被招聘人员与饭店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服从饭店管理,从饭店领取劳动报酬。
(三)饭店管理公司派出人员应认可公司文化,接受公司章程和管理公司的相关规范,努力完成饭店管理公司规定的各项任务与指标,并对饭店管理公司负有定期报告的义务;
(四)饭店管理公司对派出人员进行培训、监督、考核,派出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地履行其职责,如因派出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饭店造成重大损失,饭店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饭店管理公司与饭店业主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饭店管理公司与饭店业主之间是合同契约关系,管理公司根据双方管理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全权管理、经营指导与管理服务;
(二)在委托管理方式中,饭店管理公司拥有项目饭店的日常运营权;在特许经营方式中,饭店管理公司通过特许合同与管理标准对饭店经营进行间接控制;在咨询管理方式中,饭店管理公司负责提供饭店经营管理的咨询服务;
(三)饭店年度预算、预算外支出、固定资产报损、坏账计提、场地和资产出租等涉及到业主重大权益的事项应根据管理合同规定报业主审批,或者按照合同约定;
(四)饭店业主应当开立用于饭店更新改造的独立账户,由饭店管理公司代为管理,以应饭店更新改造项目的需要。
(五)饭店业主拥有饭店的所有权,饭店管理公司不得进行损害饭店资产价值的活动;
(六)饭店管理公司依据管理合同对受托饭店的经营管理活动应接受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约束;
第二十六条饭店管理公司与饭店员工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在租赁经营方式中,饭店管理公司独立于业主饭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饭店管理公司为饭店员工的雇主,应对饭店员工负责;
(二)在委托管理方式中,所有员工均为饭店业主的雇员,并由管理公司受托负责招聘和遴选,其中特定岗位人选,应按照管理合同约定得到业主的认可。管理公司通过受托饭店管理人员对饭店员工进行日常管理,通过与饭店业主约定的方式开展饭店管理公司、饭店业主与饭店员工之间的协调工作;
(三)在特许经营业务方式中,饭店业主为饭店员工的雇主,饭店管理公司可按照特许合同约定对有关事务进行指导;
(四)饭店管理公司对饭店员工负有按照与业主合同约定有培训、指导的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饭店管理公司与饭店业主、饭店员工发生纠纷应参照合同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按照中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提出、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戴斌、蒋齐康、许京生、束菊萍、李明龙、马伟萍;主要起草单位:首旅建国饭店管理公司、锦江国际酒店管理公司、香港中旅维景国际酒店酒店管理公司、金陵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粤海(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委托管理合同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能使业主方(甲方)采取科学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业主方(甲方)和饭店管理公司(乙方)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二章合同各方
第三条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委托乙方管理甲方所有的受托资产,乙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接受甲方委托,对饭店进行管理咨询和经营管理。
甲方:××
企业性质:××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企业性质:××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定义
第四条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有关名词的定义,按本规定:
“饭店”:指××(具体名词及定义根据具体合同情况而定)
“饭店管理公司”:
“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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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委托事项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下列事项委托给乙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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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为甲方在饭店的经营和管理方便提供以下各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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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甲方委托乙方的经营管理期限为____年。甲方委托乙方按乙方管理模式对饭店进行管理,合同年度初由饭店经营班子编报年度经营预算,经甲方会审后执行。
(具体委托事项根据双方协商情况而定)
第五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项目建设咨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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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筹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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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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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项目建设咨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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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筹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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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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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权利义务根据双方委托事项及协商决定)
第六章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第十条在项目建设咨询期间,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咨询服务××万元;支付乙方派出的咨询管理人员工资××万元。
第十一条在经营筹备期间,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咨询服务费××万元。
第十二条在合同履约期间,乙方的基本管理费按年营业总额的**%计提,奖励管理费按GOP的**%计提,营销渠道使用费及技术支持费按双方约定的比例或者固定额度计提。
第十三条奖励管理费待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结束后提取;技术支持费按项目结清;基本管理费视双方约定的方式年结或者月结。
第七章饭店资产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饭店的全部资产属甲方所有。对饭店资产抵押权、处置权和以饭店名义的贷款权、对外投资权等全部为甲方享有。甲方行使以上权利时,以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为前提,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饭店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拥有并承担。但在经营管理期间发生的未经甲方同意的非正常债务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出售、抵押、租赁(经甲方同意的在正常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写字楼、客房租赁除外)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置饭店资产,不得以饭店的名义对外借款、投资、担保等。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按下列规定期限完成饭店资产的交接:
1、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经营准备期结束前;
2、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0日内。
第十七条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经营和使用饭店的资产。
第十八条乙方对用更新维修费用更换下来的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的处理,提出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甲方按每年会计年度饭店收入的**%计提饭店维修基金,用与支付饭店所需改造和大修理费用,资本性购置预算须经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任何已投保的灾害使饭店或饭店的任何部分遭到损坏,由乙方向保险机构理赔。
第八章税务、财务及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饭店应按照国家税收的法律和法规缴纳各项税金,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二条乙方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所应缴纳的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饭店的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本用中文书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档保管。如同时使用中文之外的文字,则以中文为准。
第二十四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日内,由饭店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报送甲乙双方。
第二十五条除本合同另规定外,饭店会计的处理原则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通则》以及财政部、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行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九章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根据饭店及饭店所在地的实际状况提出饭店机构设置和员工编制方案、制定劳动用工合同计划,乙方参照饭店所在地区同等级饭店员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制定饭店员工的工资和生活福利待遇方案,报甲方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饭店实行全员劳工合同制。除业主代表或者业主指定的人员外,均由饭店法定代表人授权饭店总经理与各级各类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报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签证。
第二十八条乙方委派到饭店工作的员工,其受聘期间的工资和相关福利由饭店支付,具体数额由乙方商甲方后实施。
第十章违约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在接到对方的通知后**日内仍不改正的,均构成本合同的违约。
第三十条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而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时,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方应立即将时间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文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下列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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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合同转让
第三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转让饭店的资产或其所持有的股份,并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尽量不影响饭店的正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饭店资产或股份转让时,甲方应协调受让方(业主)与乙方的关系,以维持乙方对饭店的经营管理。饭店股份的转让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负责因提前终止管理而造成的对乙方预期管理费收益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乙方的资产(品牌发生变化除外)和股份发生变化,此合同继续有效,但应提前**日通知甲方。
第十二章合同的修改、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及附件的修改或补充应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报甲方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或补充应经甲乙双方商定,并将变更后的合同报甲方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在**、**、**情况下,甲、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十三章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本合同可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无意延长合同;
2、饭店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3、一方不履行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义务,严重影响饭店的正常经营,或导致严重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书面签署终止本合同协议;
5、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原因出现。
第十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功,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饭店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在诉讼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五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用中文书写,如同时使用中文之外的文字,以中文文本为准。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在管理期限期满前**日,双方对下一阶段管理合同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延长管理合同。
第十六章其他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其他附件和今后签署的其他附件或补充协议和本合同一起构成合同的全部。其订立、履行和解释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第四十五条本合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业主方公司公章饭店管理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