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和经营行为应由市场调节
创建时间: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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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香港酒店业协会执行总干事吕尚怀
(中国旅游报 陈静)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以及要求餐饮企业在1个月内纠正的消息,不仅引发了内地业内外的广泛讨论,也受到香港业界的关注。
近日,香港酒店业协会执行总干事吕尚怀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闻听此消息后颇为不解。他认为,市场经济中,消费者的权益需要保护,企业营运本身也需要得到保护。在市场经济充分自由发展的香港,还从来没有出现过行政管理部门管得这么细的行为,可以由市场调节的消费和经营行为应该任由市场自由调节,在出台行政管理举措时,应该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平衡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
吕尚怀表示,消费者到商家消费,视为同意商家对其责权利的相关规定,其消费过程可以理解为双方在履行消费前就已互相认可的“合约”。餐饮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均要抱有合理平等的“合约”精神,应该互相尊重、互相体谅。“比如,消费者订酒店的婚宴,说好要包订20桌,酒店就会提前按20桌的消费去准备,期间可能还会因要接待这20桌而拒绝别的消费者。如果酒店把什么都准备好了,此时消费者说,桌数要减少甚至取消预订,那企业的损失谁来承担?消费者的合理权益需要保护,而商家为消费者提供了环境、场地、设备,付出了人员、管理等成本,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吕尚怀说,消费者权益是在与商家达成的“合约”里本该享有的正当合理的东西,不合理的东西不应予以支持。“就拿条款中包间最低消费来说,消费者嫌其有包间最低消费,可有权拒绝前去消费,可以有权就最低消费的额度与商家协商,但要求商家不设最低消费,这就侵犯了商家的经营自主权益。”
商家的规定是规定,但在议价及履行合约时,商家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强制执行。吕尚怀称,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商家在与消费者议价以及在执行规定时并不是那么死板,而是一直保持着一种灵活性和弹性。比如,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餐饮酒店企业在刚开业或生意不佳时,为了招徕客人,很多都不收取包间费或者不设包间的最低消费;有的商家尽管在店内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显标识,但有时看到消费者自带酒水也并不阻拦,也不收取开瓶费,商家这么做是出于经营和培养忠诚客户的考量。
“如何争取消费者前来消费是商家最看重,也是想方设法要达到的,这本身就可以由商家和消费者自行协商解决,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协调,并不需要行政管理部门用强制命令手段来规定。”为此,吕尚怀建议,北京工商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在自由经济环境下不应该管得太细、太紧、太死,具体的细节事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自由调节作用,且在出台任何行政管理举措时应坚守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企业和消费者的双方利益。
“而消费者最大的权利就是到商家消费的‘选择权’,建议消费者在选择商家前,看清相关的合约、规定,一旦认可就要尊重对方的利益,发生矛盾合理维权,而不是干涉商家经营自主权。”吕尚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