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旅行社旅游家庭旅馆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创建时间: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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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西市旅行社旅游家庭旅馆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鸡西市旅行社旅游家庭旅馆奖励政策》(鸡政办发〔2015〕52号),促进我市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鸡西市旅行社旅游家庭旅馆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鸡西市旅行社旅游家庭旅馆
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市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发展政策导向作用,规范旅行社、旅游家庭旅馆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鸡西市旅行社旅游家庭旅馆奖励政策》(鸡政办发〔2015〕52号)(简称《奖励政策》,下同),制定本方案。
一、旅行社旅游家庭旅馆奖励范围及条款说明
对符合《奖励政策》规定条件、标准要求的旅行社、旅游家庭旅馆实行扶持奖励。
(一)境外旅游者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入境来我市的旅游者。
(二)俄罗斯入境康体医疗旅游者是指在我市指定医疗及康体保健机构接受有关诊查治疗、康体保健等活动的俄罗斯入境旅游者。
(三)在境外旅游者人数奖励的计算中不包括俄罗斯入境来我市的康体医疗旅游者。
(四)旅行社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组织接待旅游者到鸡西市域内旅游,过夜并游览两个以上有门票收费的A级景区(或A级景区内两个以上收费的旅游景点、活动项目)的国内外旅行社。同一个团队只能计算一次人数,不能拆分;旅游团队人数以景区购票人数为准。对地接旅游者的奖励只奖励给域内地接社。
(五)旅游包机、专列、大型汽车团队的奖励只奖给组团社。
(六)农家游家庭旅馆发展基金用于对兴凯湖、乌苏里江景区周边旅游家庭旅馆扶持奖励,当年未能全部使用,余额累积到下一年度。
二、奖励申报程序、要求
(一)申报方式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所在辖区旅游行政部门进行相关材料申报。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奖励的旅行社进行相关业务及证明材料的初审,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就申报奖励初审情况向市旅游局提出具体意见,经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实施。
(二)申报基本材料
1.承诺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申报奖励意愿的旅行社,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辖区旅游行政部门提报承诺书。提报后,旅游等部门将其相关业务纳入奖励考核范围,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审验工作;
2.申报旅行社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鸡西市旅行社奖励资金申请表或鸡西市旅游家庭旅馆奖励资金申请表。
(三)申报针对性材料
1.旅行社地接材料。
(1)域外组团社与本地地接社签订的地接旅游合同、团队确认单、行程单及其复印件;
(2)团队旅游人员名册(需附旅游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其复印件;
(3)团队旅游人员往返客票复印件;
(4)旅行社与旅游景区门票结算发票及其复印件(俄罗斯入境康体医疗地接旅行社与医疗机构医疗门诊结算发票及其复印件);
(5)旅行社与住宿饭店住宿结算发票及其复印件;
(6)鸡西市旅行社地接团队汇总表及其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中,应当一团一行程一发票,发票与行程日期相符,由景区、住宿饭店等提供的结算收据或单位证明无效。
2.旅行社组织旅游包机、专列、大型汽车团队材料。
(1)包机、专列、包车租用合同和民航、铁路部门批复包机、专列文件原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2)民航、铁路部门下发航班、车次时刻表通知(机场起降记录、客调命令)复印件;
(3)乘坐包机、专列、包车来我市旅游的团队行程单和游客名单表(由航空或铁路部门提供旅行社组团游客名单)、我市旅行社与相关旅行社签订的组团协议、旅行社签章团队行程计划和确认书等原件;旅行社之间费用结算凭据复印件;
(4)酒店、景区结算发票等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社应当于每次组织旅游包机、专列、大型汽车团队来鸡西旅游前5个工作日,向地接社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报送《关于组织包机、专列、包车来鸡西旅游的申请报告》等材料;旅游团队在我市旅游期间,由地接社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派检查人员现场进行审核确认。
3.旅游家庭旅馆材料。
兴凯湖、乌苏里江周边农家游家庭旅馆奖励按照《鸡西市农家游家庭旅馆管理暂行办法》(鸡政发〔2015〕44号)执行。
(1)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根据《鸡西市农家游家庭旅馆管理暂行办法》(鸡政发〔2015〕44号),提交农家游家庭旅馆情况报告及奖励申报文件;
(2)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核和检查
(一)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奖励评审组,根据申报单位业务性质及实际情况,及时对本年度申报单位报送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进行原件资料现场抽样检查和对旅游企业及经营业户实地检查,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对所有申报单位报送资料的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及经营业户进行确认并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次年3月底前实施奖励,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款项。
(二)凡发现有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凭证等骗取奖励的旅游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收回,并取消该旅游企业3年内申报奖励资格,向社会通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规申报单位,取消评奖资格。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鸡西市旅行社旅游家庭旅馆奖励政策》(鸡政办发〔2015〕52号)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