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的通知策

创建时间: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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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7]18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4日
  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政策

  为推动我市旅游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加快四川旅游首选地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设立旅游发展基金。坚持政府引导,按照市场化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机构,设立100亿元旅游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投资需求大、综合效益好的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二、建立旅游投融资公司。建立峨眉山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乐山大佛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挥旅游投资运营主体作用,围绕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承担全市旅游投资建设运营和重大项目融资任务,引领、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发展。
  三、实施财政贴息补助。对市列重点旅游项目,项目贷款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2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三年,贴息金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小微型企业旅游项目,实行竞争性立项,对项目贷款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两年,财政贴息资金不超过10万元。对引进国内外知名旅游集团参与乐山旅游投资建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四、鼓励多渠道融资。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开展股权、债权融资用于旅游项目建设,按照实际用于旅游项目建设融资额的5‰给予奖补,单户企业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支持旅游品牌创建。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或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旅游接待设施完善,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100万人次以上的,对提升城市知名度有重大影响的国家级旅游品牌,给予一次性创建奖补100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等,旅游接待设施完善,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50万人次以上的,对提升城市知名度有较大影响的省级旅游品牌,给予一次性创建奖补200万元。成功创建五星级酒店给予一次性创建奖补200万元。
  六、支持旅游商品研产销。对在乐山登记注册旅游商品企业参展参赛,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用于产品的生产推广。鼓励乐山特色商品旅游化,对符合旅游者购物需求和能传播旅游地形象的特色单项商品,年销售金额实现5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年销售金额实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新设立旅游综合性购物点,销售本地特色旅游商品种类30种以上、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购物点房屋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鼓励企业开展境外营销。旅游企业在境外主要客源地公共媒介投放乐山旅游产品广告的,按照广告总费用的20%给予奖补,单笔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境外主要客源地开展乐山旅游宣传营销活动的,按照宣传营销活动总费用的20%给予奖补,单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实施入境旅游奖励。对全年组织前往乐山入境游客超过1万人次的旅行社,按照人次排名,对排名前10名的旅行社给予3—30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按名次依次递减3万元。对组织境外游客来乐旅游并驻留一个夜晚以上的旅行社,按组团人数80元/人予以奖励。
  九、培育壮大旅行社。鼓励在乐山登记注册的旅行社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在乐注册旅行社,按照该旅行社当年宣传营销费用的30%给予奖补,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十、设置乐山旅游特别贡献奖。每年评选1个团队特别贡献奖,给予20万元的奖励;评选不超过3名管理类特别贡献奖,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评选不超过3名宣传营销类特别贡献奖,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评选不超过3名决策建议类特别贡献奖,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评选不超过10名服务类特别贡献奖,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
  本政策由市旅游体育委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市内之前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