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宿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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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凡在武康镇、莫干山镇、筏头乡(一四国道以西范围)内开展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办审批
第五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在城镇或集镇建成区之外;
(二)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乡镇乡村旅游民宿发展总体规划;
(三)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四)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单幢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且楼层不超过4层(新建民宿不超过3层),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楼层(砖木或木结构)不超过2层。联批联建不得超过3户;
(五)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
(六)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七)参加公安、消防、旅游、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八)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第六条 建立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成立由公安、消防、建设、旅游、卫生、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明确并固定专门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证照办理审批工作。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批,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一站式审批:
(一)业主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乡镇;
(二)乡镇实地踏看,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审批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工商部门进行名称核准;
(五)民宿各项设施按许可标准实施后,报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统一进行审核;
(六)取得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颁发的住宿、餐饮、卫生等行业许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七)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授予“民宿经营”牌子。
第七条 公安、消防、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依法、高效、优质地为业主办理相关证照,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立德清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由县政府办公室、农办、公安、消防、旅游、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批、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审核、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要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人员,负责民宿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加强行业自律。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乡镇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报当地乡镇同意,经县旅游局及县旅游协会审核后报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乡镇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三条 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的;
(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大力推进精品民宿规范提升,对授牌“民宿经营”的民宿,享受统筹营销、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民宿自愿申请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按照《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被评定省级农家乐四、五星级的,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民宿品质管理综合考核,对优胜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乡村会所、乡村度假酒店、主题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新业态项目,须按旅游项目报批建设规定办理,建成营业后,纳入民宿日常管理体系。
附件:
1. 德清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
2. 德清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 德清县民宿办证申请表
附件2 德清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农办:协同旅游局开展民宿经营户星级评定和民宿特色村、示范点评定工作。将民宿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将民宿集聚区村庄环境建设纳入各村和美家园长效管理机制。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民宿游客的入住登记和治安安全指导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从事住宿服务的无证经营行为。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对全县民宿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消防隐患的点,及时指出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加强民宿遵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县发改委:对民宿发展进行政策和资金的扶持;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县安监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履行民宿综合安全监管的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民宿专项扶持和奖励资金的落实,及时下拨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
县建设局:逐步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制度,指导民宿所在乡镇抓好民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做好交通道路沿线民宿的选址审核。完善、规范交通警示标志和标牌,加强民宿经营区域交通安全监管。
县水利局:参与民宿的选址,防止民宿的发展影响防汛安全和水资源保护。指导乡镇将乡村旅游的防汛安全纳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建立民宿防汛防台安全联系人制度;指导乡镇完善民宿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编制,明确避灾场所,确定避灾路线;协同国土、安监等部门督促乡镇在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山边、溪边、涉水项目及其它危险地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以防游客涉险。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进民宿工作。
县林业局:指导民宿做好林地的流转,按有关规定做好民宿涉及林地的选址审核(审批)以及监督指导森林消防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使我县民宿的发展与生态县建设相协调。
县旅游局:具体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管理、培育、星级评定等工作,组织开展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承担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
县卫生局:负责制订全县民宿相关服务项目卫生标准,做好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加强对民宿经营户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县环保局:研究制定德清县民宿生活污水处理办法,负责做好全县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各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对有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民宿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做好民宿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查,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行为。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民宿经营户合法经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许可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民宿土地使用的审批(审核)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协助和指导乡镇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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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好《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为“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家乐休闲旅游村、农家乐休闲旅游点和其他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农、渔民经营户。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农办和旅游局具体负责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要成立农家乐评定小组,严格按照《标准》“第7项星级的评定规则”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县(市、区)将一、二、三星级经营户(点)的评定结果要及时上报省农办、省旅游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户(点)按自愿申请的原则,逐级上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农家乐经营户(点)在申报星级农家乐时必须有齐全的卫生、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且经营用地必须合法。
第六条 根据《标准》,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按照《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分表》(附后)逐项进行评分,满分为1000分。
经营户:一星级经营户不低于300分;二星级经营户不低于450分;三星级经营户不低于650分;四星级不低于800分;五星级不低于900分。农家乐经营户无住宿服务的,各星级等次的分别为一星级不低于250分;二星级不低于380分;三星级不低于550分;四星级不低680分;五星级不低于770分。
经营点:农家乐经营点在相应星级上各加50分,为星级评分的最低分值,如一星级经营点不低于350分,无住宿的经营点不低于300分,以此类推。
第七条 为了便于统一评定和验收(包括复核复评),四五星级农家乐市上报省的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的7月底,其它星级申报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八条 被评为各星级的农家乐经营户(点),应授予对应的星级标志牌。星级标志牌由省里统一式样,标志牌制作成本费由经营户(点)承担。
第九条 对参与星级评定的农家乐经营户(点),纳入各级政府对农家乐工作的日常管理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未参与星级评定的农家乐经营户(点)原则上不予承认。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
星级(一、二星级)评定申请表
农家乐名称 |
|||||
业 主 姓 名 |
地 址 |
||||
开 业 时 间 |
电 话 |
现有从业 人 数 |
人 |
||
传 真 |
|||||
自 测 分 |
分 |
乡(镇)审核分 |
分 |
县审核分 |
分 |
现有星级等次 |
星 |
申报星级等次 |
星 |
||
基本情况:
(写不下可另附纸)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县旅游局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
县农办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
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
星级(三星级)评定申请表
农家乐名称 |
|||||
业 主 姓 名 |
地 址 |
||||
开 业 时 间 |
电 话 |
现有从业 人 数 |
人 |
||
传 真 |
|||||
自 测 分 |
分 |
县审核分 |
分 |
市审核分 |
分 |
现有星级等次 |
星 |
申报星级等次 |
星 |
||
基本情况:
(写不下可另附纸) |
|||||
县旅游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县农办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市旅游局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
市农办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
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
星级(四、五星级)评定申请表
农家乐名称 |
||||||
业 主 姓 名 |
地 址 |
|||||
开 业 时 间 |
电 话 |
现有从业人 数 |
人 |
|||
传 真 |
||||||
自测分 |
分 |
市审核分 |
分 |
省审核分 |
分 |
|
现有星级等次 |
星 |
申报星级等次 |
星 |
|||
基本情况:
(写不下可另附纸) |
||||||
市旅游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市农办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省旅游局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
省农办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
|||||
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分表
序号 |
检 查 项 目 |
最高得分 |
分档 计分 |
自测 得分 |
初审 得分 |
检查 得分 |
备注 |
||||
1 |
经营场地(150分) |
||||||||||
1.1 |
周围环境 |
50 |
|||||||||
1.1.1 |
经营用房四周保持整洁干净,周边生态环境好。 |
15 |
|||||||||
1.1.2 |
经营用房四周保持整洁干净,周边生态环境较好,与经营环境相协调。 |
25 |
|||||||||
1.1.3 |
经营用房四周保持整洁干净,周边生态环境优良,与经营环境相协调,有特色景观。 |
35 |
|||||||||
1.1.4 |
经营用房四周保持整洁干净,空气清新,周边生态环境优越,有特色景观。经营用房与生态环境相互融合。 |
50 |
|||||||||
1.2 |
建筑结构与风格 |
30 |
|||||||||
1.2.1 |
经营用房建筑结构好,布局基本合理,照明、采光、通风好。外墙美观。 |
15 |
|||||||||
1.2.2 |
经营用房建筑结构较好,布局合理,照明、采光、通风良好。外墙美观,主体建筑具有一定的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 |
20 |
|||||||||
1.2.3 |
经营用房建筑结构优良,布局科学合理,照明、采光、通风优良,外墙美观,主体建筑具有浓郁的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
25 |
|||||||||
1.2.4 |
经营用房建筑结构优越,布局科学合理,照明、采光和通风优越,外墙美观,主体建筑具有浓郁的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人居环境优越。 |
30 |
|||||||||
1.3 |
接待区域 |
30 |
|||||||||
1.3.1 |
根据经营需要,进行必要的绿化、硬化处理。25米内无污染源。 |
5 |
|||||||||
1.3.2 |
根据经营需要,需要绿化、硬化的地方全部经过绿化、硬化处理。25米内无污染源。 |
15 |
|||||||||
1.3.3 |
根据经营需要,按服务功能进行布局,需要绿化、硬化的地方全部经过绿化、硬化处理。25米内无污染源。 |
20 |
|||||||||
1.3.4 |
根据经营需要,按实用与美观相结合的原则,经专门设计,按服务功能进行布局,需要绿化、硬化、美化的地方全部经过绿化、硬化、美化处理。25米内无污染源。 |
30 |
|||||||||
1.4 |
标识标志 |
20 |
|||||||||
1.4.1 |
有明显的农家乐经营户(点)标志。 |
5 |
|||||||||
1.4.2 |
设置行路、场所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明显的农家乐经营户(点)标志。 |
10 |
|||||||||
1.4.3 |
设置行路、场所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明显的农家乐经营户(点)标志,标志有农家特色。 |
20 |
|||||||||
1.5 |
交通状况 |
20 |
|||||||||
1.5.1 |
经营场地的交通条件基本满足游客的进出需要。 |
10 |
|||||||||
1.5.2 |
经营场地的交通条件状况良好,基本实现路面硬化,满足游客的进出需要。 |
13 |
|||||||||
1.5.3 |
经营场地的交通条件状况良好,村内基本实现路面硬化,村外通县乡级公路。 |
16 |
|||||||||
1.5.4 |
经营场地的交通便利,路面状况良好,通县乡级公路,基本符合自驾车需要。 |
18 |
|||||||||
1.5.5 |
经营场地的交通便利,路面状况优良,通等级公路,完全符合自驾游需要。 |
20 |
|||||||||
2 |
接待设施(450分) |
||||||||||
2.1 |
厨房(130分) |
||||||||||
2.1.1 |
厨房布局 |
30 |
|||||||||
2.1.1.1 |
厨房最小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厨房布局、作业流程基本合理,通风良好。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场所分设,生熟食品分案加工、分器分区存放。 |
5 |
|||||||||
2.1.1.2 |
厨房最小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厨房布局、作业流程合理,通风良好。紧邻餐厅。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场所分设,生熟食品分案加工、分器分区存放。 |
15 |
|||||||||
2.1.1.3 |
厨房与餐厅面积比大于1:2.5。厨房布局、作业流程合理,通风良好。紧邻餐厅。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场所、生熟食品分案加工、分器分区存放。 |
25 |
|||||||||
2.1.1.4 |
厨房与餐厅面积比大于1:2.5。厨房布局、作业流程合理,通风良好。紧邻餐厅。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场所、食品粗加工间和烹调间分设,生熟食品分案加工、分器分区存放。 |
30 |
|||||||||
2.1.2 |
厨房卫生 |
60 |
|||||||||
2.1.2.1 |
厨房整洁卫生,有防蚊蝇、蟑螂、老鼠等设施。 |
15 |
|||||||||
2.1.2.2 |
厨房整洁卫生,有防蚊蝇、蟑螂、老鼠等设施。地面经硬化防滑处理,墙面瓷砖墙裙1.5米以上。 |
35 |
|||||||||
2.1.2.3 |
厨房整洁卫生,有防蚊蝇、蟑螂、老鼠等设施。地面经硬化防滑处理,墙面瓷砖墙裙2米以上,且有吊顶。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 |
50 |
|||||||||
2.1.2.4 |
厨房整洁卫生,有防蚊蝇、蟑螂、老鼠等设施。地面经硬化防滑处理,墙面瓷砖墙裙2米以上,且有吊顶。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密封。 |
60 |
|||||||||
2.1.3 |
厨房设施 |
40 |
|||||||||
2.1.3.1 |
至少设置三个清洗水池,食品原料和餐具分开清洗。有冷藏、冷冻、消毒设施。 |
15 |
|||||||||
2.1.3.2 |
至少设置三个清洗水池,食品原料和餐具分开清洗。有冷藏、冷冻设施、餐具专用消毒设备,通风排烟设施和消防设施,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冷菜柜。 |
25 |
|||||||||
2.1.3.3 |
至少设置三个清洗水池,食品原料和餐具分开清洗。有充足的冷藏、冷冻、保鲜设施和餐具专用消毒设备,通风排烟设施和消防设施,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冷菜柜。应配有专用的留样设备。 |
40 |
|||||||||
2.2 |
餐厅(50分) |
||||||||||
2.2.1 |
餐厅布局及设施 |
30 |
|||||||||
2.2.1.1 |
餐厅布局合理、宽敞,采光通风好,整洁卫生。餐具、酒具等各种器具配套,消毒措施到位。 |
10 |
|||||||||
2.2.1.2 |
餐厅布局合理、宽敞,采光通风良好,整洁卫生。餐具、酒具、茶具等各种器具配套,无破损,并定期消毒。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 |
20 |
|||||||||
2.2.1.3 |
餐厅经适当装修,布局合理、宽敞,采光通风良好,整洁卫生。餐具、酒具、茶具等各种器具配套,无破损,并定期消毒。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 |
30 |
|||||||||
2.2.2 |
接待能力 |
20 |
|||||||||
2.2.2.1 |
一次性接待就餐人数30人以下。 |
5 |
|||||||||
2.2.2.2 |
一次性能接待就餐人数30人以上。 |
10 |
|||||||||
2.2.2.3 |
一次性能接待就餐人数40人以上。 |
15 |
|||||||||
2.2.2.4 |
一次性可接待就餐人数60人以上。 |
20 |
|||||||||
2. 3 |
饮食(50分) |
50 |
|||||||||
2.3.1 |
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食品来源可以追溯,饮用水达到安全标准。有2个以上具有农家风味和地方特色的菜点。 |
10 |
|||||||||
2.3.2 |
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台帐记录,食品来源可以追溯,饮用水达到安全标准。有3个以上具有农家风味和地方特色的菜点。 |
15 |
|||||||||
2.3.3 |
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台帐记录较完整,食品来源可以追溯,饮用水达到安全标准。有5个以上具有农家风味和地方特色的菜点。有专门印制的菜单和饮品单,明码标价,出菜率在60%以上。 |
25 |
|||||||||
2.3.4 |
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台帐记录较完整,有较严格的食品来源可以追溯,饮用水达到安全标准。有8个以上具有农家风味和地方特色的菜点。有专门印制的菜单和饮品单,明码标价,出菜率在80%以上。 |
35 |
|||||||||
2.3.5 |
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台帐记录完整、规范,有严格的食品来源可以追溯,饮用水达到安全标准。结合当地特色农产品,有10个以上具有农家风味和地方特色的菜点。有专门印制的菜单和饮品单,明码标价,出菜率在80%以上。 |
50 |
|||||||||
2.4 |
厕所(50分) |
||||||||||
2.4.1 |
厕所卫生 |
30 |
|||||||||
2.4.1.1 |
至少有一间公共厕所,整洁卫生。采光、通风、照明条件好。 |
10 |
|||||||||
2.4.1.2 |
至少有一间公共厕所,且男女分设,整洁卫生。采光、通风、照明条件较好。 |
15 |
|||||||||
2.4.1.3 |
有一间以上公共厕所,且男女分设,每个厕所厕位各不少于2个,整洁卫生。采光、通风、照明条件较好,有除臭措施。 |
20 |
|||||||||
2.4.1.4 |
有一间以上公共厕所,且男女分设,每个厕所厕位各不少于2个,有专人负责打扫,整洁卫生。采光、通风、照明条件较好,有除臭措施。 |
30 |
|||||||||
2.4.2 |
厕所设施 |
20 |
|||||||||
2.4.2.1 |
冲洗设备完好,提供手纸,且有手纸框、洗手池(备有洗涤用品)等辅助设施。厕所内经适当装修,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和防滑标志。 |
5 |
|||||||||
2.4.2.2 |
冲洗设备完好,提供手纸,且有手纸框、洗手池(备有洗涤用品)、镜台等辅助设施。厕所内经适当装修,地面经防滑处理,厕所墙面瓷砖墙裙1.5米以上,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和防滑标志。 |
10 |
|||||||||
2.4.2.3 |
冲洗设备完好,提供手纸,且有手纸框、洗手池(备有洗涤用品)、镜台等辅助设施。厕所内经适当装修,地面经防滑处理,厕所墙面瓷砖墙裙2米以上,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和防滑标志。 |
20 |
|||||||||
2.5 |
住宿服务(110分) |
||||||||||
2.5.1 |
客房数(经营户有一间客房以上的均为30分) |
30 |
|||||||||
2.5.1.1 |
经营点有2间以上客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
5 |
|||||||||
2.5.1.2 |
经营点有4间以上客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
10 |
|||||||||
2.5.1.3 |
经营点有6间以上客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其中有配置空调的客房。 |
15 |
|||||||||
2.5.1.4 |
经营点有8间以上客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其中有4间以上配置空调的客房。 |
20 |
|||||||||
2.5.1.5 |
经营点有10间以上客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其中有5间以上配置空调的客房。 |
30 |
|||||||||
2.5.2 |
客房设施 |
50 |
|||||||||
2.5.2.1 |
客房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有桌椅、衣架、电扇、电视机、应急照明等基本接待设施和拖鞋、烟灰缸、茶水等生活用品,家具、用品使用性能好。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整洁,做到一客一换,清洗消毒。被褥枕心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干燥,无异味,定期消毒。 |
20 |
|||||||||
2.5.2.2 |
客房布局合理,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有桌椅、床头柜、衣架、电扇、电视机、应急照明等基本接待设施和拖鞋、烟灰缸、茶水等生活用品,家具、用品使用性能较好。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整洁,做到一客一换,清洗消毒。被褥枕心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干燥,无异味,定期消毒。客房每日至少打扫一次,整洁卫生,做到应叫服务。 |
30 |
|||||||||
2.5.2.3 |
客房布局合理,舒适宽敞。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有桌椅、床头柜、衣架、电扇、电视机、电话、应急照明等基本接待设施和拖鞋、烟灰缸、茶水等生活用品,家具、用品使用性能良好。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整洁,做到一客一换,清洗消毒。被褥枕心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干燥,无异味,定期消毒。客房每日至少打扫一次,整洁卫生,做到应叫服务。 |
40 |
|||||||||
2.5.2.4 |
客房经装饰装修,布局合理,舒适宽敞, 有遮光窗帘。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有桌椅、台灯、床头柜、衣架、电扇、电视机、电话、应急照明等基本接待设施和拖鞋、烟灰缸、茶水等生活用品,家具、用品使用性能良好。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整洁,做到一客一换,清洗消毒。被褥枕心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干燥,无异味,定期消毒。客房每日至少打扫一次,整洁卫生,做到随叫随时服务。 |
50 |
|||||||||
2.5.3 |
住宿洗浴设施 |
30 |
|||||||||
2.5.3.1 |
有方便住宿客人洗漱、洗浴和方便等的盥洗室,上下水设备完好,卫生清洁。有防滑标志。配备梳妆镜、洗脸盆架。24小时供应冷水,定时供应热水。 |
5 |
|||||||||
2.5.3.2 |
至少有1间供住宿客人洗漱、洗浴和方便等的盥洗室,上下水设备完好,卫生清洁。地面经防滑处理且有防滑标志,墙面磁砖墙裙2米以上。配备梳妆镜、洗脸盆架。24小时供应冷水,6小时供应热水。 |
15 |
|||||||||
2.5.3.3 |
每个楼层至少有1间供住宿客人洗漱、洗浴和方便等的盥洗室或有2个以上盥洗室,上下水设备完好,卫生清洁。地面经防滑处理且有防滑标志,墙面磁砖墙裙2米以上。配备梳妆镜、洗脸盆架。24小时供应冷水,12小时供应热水。 |
25 |
|||||||||
2.5.3.4 |
客房内单设卫生间,地面经防滑处理且有防滑标志,墙面磁砖墙裙2米以上。有抽水马桶及洗浴设施,提供免费洗浴用品。配备梳妆镜、洗脸盆架。24小时供应冷、热水。 |
30 |
|||||||||
2.6 |
停车场地(20分) |
20 |
|||||||||
2.6.1 |
就近有游客泊车的场所。 |
10 |
|||||||||
2.6.2 |
有供游客泊车的自备场地。 |
15 |
|||||||||
2.6.3 |
有自备停车场地,车位与接待能力相适应。 |
20 |
|||||||||
2.7 |
综合服务设施(40分) |
40 |
|||||||||
2.7.1 |
能提供公用电话、信息查询、小件物品寄存、宣传品、雨伞出借等综合服务。 |
15 |
|||||||||
2.7.2 |
能提供信息查询、小件物品寄存、宣传品、雨伞出借、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等综合服务。 |
25 |
|||||||||
2.7.3 |
设有专门的住宿登记接待处。提供信息查询、小件物品寄存、宣传品、雨伞出借、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等综合服务。能提供贵重物品专用寄存,有偿提供上网、长途电话、传真、洗衣等服务,收费合理。 |
40 |
|||||||||
3 |
安全管理(150分) |
||||||||||
3.1 |
防止灾害 |
10 |
|||||||||
3.1.1 |
经营用房所建地段无自然灾害(如塌方、洪水、泥石流、台风等)或危险动植物侵扰之危害。 |
10 |
|||||||||
3.2 |
经营用房安全 |
10 |
|||||||||
3.2.1 |
经营用房安全牢固,无危房,无乱搭乱建设施。 |
10 |
|||||||||
3.3 |
设施安全 |
20 |
|||||||||
3.3.1 |
水、电、气等设施设备、门窗及锁具、桌椅、床等家具安全可靠。底层、临街靠巷房屋和容易攀爬的阳台及窗要有安全防护。
|
20 |
|||||||||
3.4 |
安全设备 |
25 |
|||||||||
3.4.1 |
备有消防、防盗、救护、应急照明等设备,且完好有效。备有紧急疏散通道。(渔家乐水上活动与牧家乐的骑猎活动应有相应的辅助救援设施)。
|
15 |
|||||||||
3.4.2 |
备有消防、防盗、救护、应急照明等设备,且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备有紧急疏散通道。(渔家乐水上活动与牧家乐的骑猎活动应有相应的辅助救援设施)。
|
25 |
|||||||||
3.5 |
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 |
10 |
|||||||||
3.5.1 |
无安全隐患,易发生危险的设施、地段等标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
5 |
|||||||||
3.5.2 |
无安全隐患,易发生危险的设施、地段等标有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护措施齐备、有效。 。 |
10 |
|||||||||
3.6 |
住宿管理 |
15 |
|||||||||
3.6.1 |
建立住宿游客登记制度,游客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住宿。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
15 |
|||||||||
3.7 |
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
20 |
|||||||||
3.7.1 |
主要从业人员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使用安全设备的基本技能,并具有在紧急情况下电话报警基本知识。(渔家乐从业人员应经过水上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牧家乐从业人员应经过骑马、狩猎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
|
5 |
|||||||||
3.7.2 |
主要从业人员经过消防、卫生、治安等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安全设备使用的基本技能,并具有在紧急情况下游客疏散和电话报警的知识和技能。(渔家乐从业人员应经过水上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牧家乐从业人员应经过骑马、狩猎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
|
15 |
|||||||||
3.7.3 |
主要从业人员经过消防、卫生、治安等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安全设备使用的基本技能。建立突发事件处理应急机制,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在紧急情况下游客疏散、电话报警、快速救援等的知识和技能。(渔家乐从业人员应经过水上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牧家乐从业人员应经过骑马、狩猎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 |
20 |
|||||||||
3.8 |
常用药品 |
10 |
|||||||||
3.8.1 |
备有游客常用、应急的非处方药品 |
10 |
|||||||||
3.9 |
安全巡查 |
10 |
|||||||||
3.9.1 |
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并能在适当时间进行安全巡查。 |
10 |
|||||||||
3.10 |
应急预案 |
5 |
|||||||||
3.10.1 |
建立游客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制度,制定游客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5 |
|||||||||
3.11 |
室内环境 |
5 |
|||||||||
3.11.1 |
无建筑、装修、噪音污染,室内环境符合人体健康要求。 |
2 |
|||||||||
3.11.2 |
无建筑、装修、噪音污染,室内环境符合人体健康要求。客房内所有物品、用具及对它们的使用都符合环保要求。
|
3 |
|||||||||
3.11.3 |
无建筑、装修、噪音污染,室内环境符合人体健康要求。客房内所有物品、用具及对它们的使用都符合环保要求。客房内设有电子密码保险箱。 |
5 |
|||||||||
3.12 |
动物防疫 |
10 |
|||||||||
3.12.1 |
农家乐经营户需出具所饲养的狗、猫等宠物的注射疫苗相关证明;做好鸡、鸭、猪、牛等家禽、家畜的防疫工作,严防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等动物传染疾病的传播。
|
10 |
|||||||||
4 |
环境保护(70分) |
||||||||||
4.1 |
资源保护 |
15 |
|||||||||
4.1.1 |
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经营服务活动等不破坏周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
5 |
|||||||||
4.1.2 |
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经营服务活动等能保护好周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
10 |
|||||||||
4.1.3 |
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经营服务活动等能保护好周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特色建筑物。 |
15 |
|||||||||
4.2 |
经营场地保洁 |
10 |
|||||||||
4.2.1 |
经营场地有专人打扫,基本上无污水污物,无乱扔乱放。 |
5 |
|||||||||
4.2.2 |
经营场地有专人打扫,无污水污物,无乱扔乱放,无异味。 |
10 |
|||||||||
4.3 |
生活污水、粪便等处理 |
15 |
|||||||||
4.3.1 |
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后排放或用于浇灌。 |
5 |
|||||||||
4.3.2 |
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后放或用于浇灌。处理处理能力与接待人数相适应。 |
10 |
|||||||||
4.3.3 |
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后排放或用于浇灌。处理处理能力与接待人数相适应。设施位置合理,并防渗、密封。 |
15 |
|||||||||
4.4 |
生活垃圾处理 |
10 |
|||||||||
4.4.1 |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处理。 |
5 |
|||||||||
4.4.2 |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密封堆放,无害化处理。 |
10 |
|||||||||
4.5 |
垃圾筒配置 |
15 |
|||||||||
4.5.1 |
经营场地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桶。 |
5 |
|||||||||
4.5.2 |
经营场地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桶,桶体完好、有盖,表面干净无污渍,能及时处理。 |
10 |
|||||||||
4.5.3 |
经营场地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桶,垃圾桶设计具有农家特色。布局合理,桶体完好、有盖,表面干净无污渍,能及时处理。 |
15 |
|||||||||
4.6 |
生态理念 |
5 |
|||||||||
4.6.1 |
贯彻绿色生态理念,使用清洁能源和环境友好型设备。 |
5 |
|||||||||
5 |
服务质量(130分) |
||||||||||
5.1 |
服务宗旨 |
20 |
|||||||||
5.1.1 |
树立游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经营业主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
20 |
|||||||||
5.2 |
服务操作规范 |
15 |
|||||||||
5.2.1 |
制定岗位服务质量操作规范。 |
5 |
|||||||||
5.2.2 |
分厨师和接待人员等岗位制定服务质量操作规范。并按规范提供接待服务。 |
15 |
|||||||||
5.3 |
身体素质 |
15 |
|||||||||
5.3.1 |
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有卫生健康证。 |
5 |
|||||||||
5.3.2 |
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有卫生健康证,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
15 |
|||||||||
5.4 |
着装 |
15 |
|||||||||
5.4.1 |
从业人员着装整洁。 |
5 |
|||||||||
5.4.2 |
从业人员着装基本统一,整洁大方。 |
15 |
|||||||||
5.5 |
接待服务 |
35 |
|||||||||
5.5.1 |
从业人员掌握旅游接待服务基本知识,文明礼貌,服务态度热情。 |
10 |
|||||||||
5.5.2 |
半数以上从业人员经过旅游接待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文明礼貌,服务态度热情。能用普通话进行接待服务。 |
20 |
|||||||||
5.5.3 |
四分之三的从业人员经过旅游接待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文明礼貌,服务态度热情。都能用普通话进行接待服务。 |
25 |
|||||||||
5.5.4 |
从业人员都经过旅游接待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都能用普通话进行接待服务。有一名以上厨师具有初级以上烹调职业资格证书。 |
35 |
|||||||||
5.6 |
质量投诉 |
30 |
|||||||||
5.6.1 |
设有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意见簿,无严重质量投诉。 |
5 |
|||||||||
5.6.2 |
设有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意见簿,无严重质量投诉,无同一质量问题重复投诉。 |
15 |
|||||||||
5.6.3 |
设有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意见簿,无投诉。能按游客意见改进服务。 |
30 |
|||||||||
6 |
特色项目(50分) |
||||||||||
6.1 |
户外活动场所 |
10 |
|||||||||
6.1.1 |
有一定适宜游客户外活动的场所。 |
5 |
|||||||||
6.1.2 |
有适宜游客户外活动的场所,且具有一定的服务功能。 |
10 |
|||||||||
6.2 |
农事参与体验 |
10 |
|||||||||
6.2.1 |
提供农事参与体验活动(如摘水果、赶牛车、挖竹笋、抓溪鱼、种小菜、垂钓、捕捞等) |
5 |
|||||||||
6.2.2 |
提供农事参与体验活动(如摘水果、赶牛车、挖竹笋、抓溪鱼、种小菜、垂钓、捕捞等)。活动有专人指导、讲解。 |
10 |
|||||||||
6.3 |
农家趣事 |
10 |
|||||||||
6.3.1 |
提供游客参与的农家趣事活动(如包棕子、打年糕、做豆腐等)。 |
10 |
|||||||||
6.4 |
旅游景观 |
10 |
|||||||||
6.4.1 |
附近有供游客游玩的一些旅游景观。 |
5 |
|||||||||
6.4.2 |
附近有供游客游玩的一些旅游景观,并提供简要的介绍资料。 |
10 |
|||||||||
6.5 |
民族民俗文化表演 |
10 |
|||||||||
6.5.1 |
有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俗文化表演活动。 |
5 |
|||||||||
6.5.2 |
有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俗文化表演活动,游客参与性强。 |
10 |
|||||||||
总分 |
1000 |
||||||||||
注:各分档计分为该项的最高分。如6.5.1项最高分为5分,可计为1-5分;6.5.2项最高分为10分,可计为6-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