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强县评定规范

创建时间: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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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强县评定规范


前??言

本标准由江西省旅游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屈乾娜、章国宝、全辉安、旷天伟、董焕霞。

引??言

本标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为主题,以旅游强县创建、考核、引领为重点,旨在综合提升县域旅游业的产业素质,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实现县级城市产业规模持续扩大、产业体系不断完善、产业功能日益强化,旅游业在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支柱作用更加明显,为全省旅游业的发展奠定更加扎实的基础。


旅游强县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旅游强县的基本要求及创建的评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内经国务院批准、具有政府管理机构和职责的县、市(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0001.1-2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0001.9-2008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5566.8-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8部分:宾馆和饭店

LB/T 010-2011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旅游强县 tourism county

旅游经济发展水平高、产业综合带动功能强、市场开发环境保护好、旅游设施服务功能齐、经营秩序规范和市场监管有效的行政县(县级市、区)。

4 江西旅游强县标志

江西旅游强县标志、标牌由江西省旅游局统一规定。

5 总则

5.1 制定了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并且有效实施。

5.2 所在县年接待旅游者总人次或者年旅游总收入应符合相应规定。

5.3 有国家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

5.4 所在县应具备并不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近两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5.5 重视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近两年内没有较大的旅游资源破坏及环境污染事件出现。

5.6 自列入创建旅游强县预备名单后,创建工作应不少于一年。

5.7 江西旅游强县称号有效期为五年,五年期满后应进行评定性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旅游强县称号。

5.8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强县的必备条件。评定检查时,应逐项确认达标后,再进入后续打分程序,见附录A。

5.9 旅游强县划分为三个等级,即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强县,各等级最低得分线分别为:三星级800分,四星级860分,五星级920分,按附录B执行。

6 评定项目和要求

6.1 旅游经济发展水平

6.1.1 年旅游业总收入占所在县GDP的比重不低于10%。

6.1.2 年旅游业总收入不少于15亿元。

6.1.3 年旅游税收占县财政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

6.1.4 年接待旅游者不少于150万人次。

6.1.5 年接待过夜旅游者不少于40万人次。

6.2 旅游产业定位与政府主导机制

6.2.1 县政府对旅游业做出明确且重要定位。

6.2.2 旅游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6.2.3 制定所在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且有效实施。

6.2.4 贯彻实施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

6.2.5 建立旅游管理机构,并具备较完善的办公条件。

6.2.6 旅游资金:

——旅游业发展有专项资金保障,县政府每年核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

——县政府每年核拨旅游部门专项资金应不少于200万元。

6.2.7 旅游相关部门(财政、建设、土地、交通、文化、林业、物价等部门)出台扶持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6.2.8 旅游部门参与城乡规划并参与评审旅游投资项目的立项、规划等,确保旅游发展规划实施。

6.3 旅游产业综合带动功能

6.3.1 旅游直接从业人数占全县就业人口比重不低于5%。

6.3.2 经旅游及有关部门认可并纳入管理的家庭旅馆、农家旅馆或农家乐旅游经营户数量应不少于50家。

6.3.3 有以村落为单位形成一定规模的乡村旅游点。

6.3.4 近三年每年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节庆、文化演艺、体育赛事等活动。

6.3.5 挖掘地域民间文化,开发民俗旅游项目并列入所在县旅游宣传促销内容。

6.3.6 县城、乡镇有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具有一定规模、整洁有序并吸引旅游者购物的小商品市场。

6.3.7 所在县有旅游纪念品生产厂家。

6.3.8 旅游项目建立了旅游企业与当地居民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如提供就业岗位、门票收入分配等。

6.4 旅游开发、市场营销与环境保护

6.4.1 县境内拥有国家A级旅游景区。

6.4.2 旅游景区质量管理应做到:

——管理制度落实,游览秩序井然,对游客疏导有序;

——清洁卫生保持良好,无乱堆乱放现象;

——安全设施齐备且维护良好,无安全隐患。

6.4.3 资源开发规划和保护,应符合以下条件:

——县境内拥有保存完好、具有游览价值的古镇、古村落、古民居群;

——县境内拥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县政府对旅游景区的文物、古建筑、古树名木等文化类旅游资源保护措施得力;

——主要旅游景区周边无缺乏环评手续的污染源或污染企业;

——旅游景区均有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无违反规划建设项目;

——县城或重点旅游乡镇有风格独特、反映当地文化、具有游览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并制定保护措施;

——县旅游部门会同建设、农业等部门对乡村旅游做出规划,休闲农业景区、乡村旅游点的主体建筑和配套设施建设具有地方或民族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4.4 有旅游示范点或示范基地等特色旅游产品。

6.4.5 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线路,如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民俗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并取得良好效益。

6.4.6 旅游市场营销:

——根据地方特色、资源产品优势及客源市场需求,明确所在县旅游形象主题定位;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有保障,政府每年专门核拨市场促销经费不少于50万元;

——有根据旅游形象主题和目标客源市场制作的宣传促销资料;

——每年举办具有地方特色、对区域市场有较大影响的旅游推介活动。

6.4.7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所在县森林覆盖率不小于65%;

——县城区环境: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应符合GB 3095的要求,空气污染指数(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80%;

·           声环境质量应符合GB 3096的要求,环境噪音达标区覆盖率>70%;

·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水质达标率≧96%。

——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有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

——县政府部门对野生动物保护有措施、有检查。集市无摆卖、饭店餐馆无经营国家保护动物类食品;

——全县环境整洁有序,绿化美化成效显著,市容市貌良好。无乱张乱贴小广告,无生活垃圾积存,无占街摆摊,无车辆乱停乱放,无乱扔杂物与随地吐痰,县城区及通往景区的城郊结合部无卫生死角。

6.5 旅游设施与服务功能

6.5.1 旅游标识及语言环境:

——交通集散地、旅游景区、住宿设施设置有符合GB/T 10001.1、 GB/T 10001.9、GB/T 15566.8等国家标准要求的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旅游景区有中英文对照的引导标识(景区简介牌、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景物介绍牌等);

——在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集散地设有旅游地图广告牌,旅游服务场所的接待人员能讲普通话;

——3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和三星级(含)以上饭店有能用英语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6.5.2 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有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具备旅游咨询集散等功能,按LB/T 010要求建设,运营良好;

——在旅游交通集散地和游客集散地设置有旅游咨询服务点,并与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有良好的连接;

——在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景区、旅游餐厅及旅游购物等场所公布本地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

——所在县建立旅游信息网站,为旅游者提供信息服务,并及时更新信息。

6.5.3 旅游交通:

——可进入性:

·           距城区60公里以内有高速公路出入口;

·           有二级以上等级公路连接高速公路通往城区;

·           通往城区的二级以上公路上有规范的交通标识牌。

——境内旅游交通:

·           县境内旅游道路通达,形成网络;

·           县城、中心城镇通往主要景区有二级以上等级公路;

·           城区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有规范的旅游交通标识牌;

·           城区主要道路有规范的交通标识牌;

·           县境内有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旅游专线车或公交车;

·           县境内有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清洁卫生,规范服务,按里程表计价,不拒载,不欺诈;

·           旅游度假区、饭店有便捷的交通订票服务,旅游客运车在车辆显著位置有明显客运标识。

6.5.4 旅游住宿:

——星级饭店:应有一定数量的三星级(含)以上饭店。

——社会旅馆:

· 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及措施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 为入住旅游者提供规范服务,保障客人的合法权益;

· 旅游管理部门对接待国内旅游团队的住宿场所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 县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制定颁布(或执行省、市级旅游部门制定的)家庭旅馆(农家旅馆等)、农家乐等服务质量标准。

6.5.5 旅行社:

——境内应有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5家以上;

——旅行社服务网点门面整洁、明亮,有可以满足与旅游者交流要求的营业空间;

——经营许可证悬挂在明显位置,在醒目处张贴旅游服务监督电话和旅游紧急救援电话;

——有旅游价目表及资料;

——旅行社规范经营:

·认真贯彻《旅游法》,县境内旅行社经营规范,无超范围经营,无出租、出借、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无虚假广告、无不合理低价竞争、无指定购买或擅自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等违法违规现象;

·旅行社与旅游团(者)签订规范的旅游服务合同;

·旅行社与旅行辅助人有规范的合同;

·专职和兼职导游的服务质量符合《导游服务规范》;且旅行社与其聘用的导游或领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至少有一家三星级旅行社。

6.5.6 旅游餐饮:

——各类餐馆食品卫生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有地方特色风味餐饮集中的街区。

6.5.7 旅游购物:

——有方便旅游者购物的步行休闲街区;

——大型商场设立本地特色旅游商品专柜,种类不少于10种。

6.5.8 旅游文化娱乐:

——所在县建有对公众开放的博物馆或集中展示地方文化的场所;

——县城或重点旅游乡镇有供旅游者休闲、康体、娱乐等晚间集中消费区;

——县境内有一处以上旅游景区有固定的专门为游客表演的文艺节目;

——县城或重点旅游乡镇有固定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演出。

6.5.9 旅游厕所:

——城区主要街道的厕所可以满足当地居民和旅游者需要;

——旅游区(点)的厕所布局合理,基本满足旅游者需要;

——旅游购物场所的厕所布局合理,基本满足旅游者需要;

——旅游餐饮场所的厕所布局合理,基本满足旅游者需要;

——旅游厕所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6.5.10 旅游停车场:

——主要景区有与景观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

——布局合理,数量满足要求。

6.6 旅游质量监督与市场监管

6.6.1 建立市场治理联动、协调机制:

——政府建立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全面开展联合检查每年2次以上,查处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效果显著;

——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联合抽查,查处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效果显著;

——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各自抽查,查处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一定效果。

6.6.2 建立黄金周节假日协调机制。

6.6.3 建立旅游质监与执法机制:

——设立旅游质监机构,有正式编制并已实际运作;

——旅游投诉机制完善;

——旅游投诉结案率不低于80%。

6.6.4 旅游市场规范:

——旅游团队租用的车辆旅游运营手续和驾驶员证照齐全;

——无围追兜售、尾随强卖现象;

——旅游购物场所无假冒伪劣商品,所有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安全、卫生达标,活动内容健康。

6.6.5 旅游应急救援与安全:

——有全县旅游应急预案;

——县城区有巡警制度,突发情况下可以救助游客。110出警迅速,城市或城镇中心区域5分钟内、城郊结合部10分钟内到达现场,远郊地区、偏远地区、山区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

——公布旅游救援电话,突发情况下可以救助游客。120应急迅速,城市或城镇中心区域8分钟内、城郊结合部10分钟内到达现场,远郊地区、偏远地区、山区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

——主要旅游区(点)制定旅游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检查旅游安全;

——旅游经营单位普遍建立安全教育和防范制度,每年都进行检查落实,并建有安全台账;

——主要旅游区(点)和交通集散地设有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

——主要旅游区(点)设有医疗救护点;

——建立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紧急处理及报告制度;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率达到100%。

6.6.6 旅游标准化:

——积极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

——获得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

6.6.7 游客满意率达到80%以上。

6.7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与旅游教育培训

6.7.1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有机构负责且有整体规划,有工作部署;

——旅游行业获得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

6.7.2 旅游教育:

——旅游培训基地:

·           单独设立旅游职业高中;

·           在职业高中设立旅游班;

·           有面向社会的旅游培训基地或培训点,并定期开展培训。

——旅游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行业岗位技能竞赛、优秀导游员评选或专业知识竞赛等活动。

6.8 加分项目

6.8.1 年接待入境旅游者人次达0.1万以上。

6.8.2 旅游经营单位年上缴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

6.8.3 县境内拥有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或国际上命名的其他旅游资源。

6.8.4 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开发、经营旅游项目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

6.8.5 所在县有休闲度假功能的旅游区(如:温泉、水上运动、高尔夫等高品质的休闲旅游项目)。

6.8.6 星级饭店按照《绿色旅游饭店》行业标准创建为绿色旅游饭店。

6.8.7 旅游交通:

——距城区100公里以内有民用机场;

——距城区50公里以内有火车站;

——县境内有观光客运码头或开行内河游船。

6.8.8 山岳型景区有审批手续齐全的登山旅游索道。

6.8.9 所在县旅行社在做大做强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6.8.10 有获评工商部门驰名商标或质监部门名牌产品的旅游企业。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必备项目检查表

表A 给出了江西旅游强县必备项目检查表。

表A必备项目检查表

序号

项目

是否达标

1

年接待旅游者150万人次以上或者年旅游总收入相当于本县GDP 10%以上

2

政府制定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并且有效实施

3

有县旅游管理机构

4

政府每年投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拨付旅游部门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5

有国家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

6

有三级以上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符合LB/T 010-2011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

7

全县近两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分类项目评分表

B.1 评分说明

B.1.1 分类项目评分表总分为1000分,其中基础指标得分最高为900分,加分项目得分最高为100分。

B.1.2 基础指标各大项分值为:旅游经济发展水平120分;旅游产业定位与政府主导机制100分;旅游产业综合带动功能105分;旅游开发、市场营销与环境保护235分;旅游设施与服务功能165分;旅游质量监督与市场监管140分;旅游行业精神文明与旅游教育培训35分。

B.2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表B.2。

表B.1 分类项目检查表目次

序号

项  目  分  类

最高得分

1

旅游经济发展水平

120

2

旅游产业定位与政府主导机制

100

3

旅游产业综合带动功能

105

4

旅游开发、市场营销与环境保护

235

5

旅游设施与服务功能

165

6

旅游质量监督与市场监管

140

7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与旅游教育培训

35

8

加分项目

100

  合    计

1000

表B.2 评分标准

序号

评定项目

最高得分

分档得分

自检得分

初审得分

验收得分

 

1

旅游经济发展水平(120)

 

1.1

年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本县GDP的比重

30

 

1.1.1

20%(含)以上

30

 

1.1.2

15%(含)—20%

25

 

1.1.3

10%(含)—15%

20

 

1.2

年旅游业总收入

30

 

1.2.1

30亿元(含)以上

30

 

1.2.2

25(含)—30亿元

25

 

1.2.3

20(含)—25亿元

20

 

1.2.4

15(含)—20亿元

15

 

1.3

年地方旅游税收占县财政收入的比重

20

 

1.3.1

20%(含)以上

20

 

1.3.2

15%(含)—20%

15

 

1.3.3

10%(含)—15%

10

 

1.3.4

5%(含)—10%

5

 

1.4

年接待旅游者人次

20

 

1.4.1

400万人次(含)以上

20

 

1.4.2

300(含)—400万人次

15

 

1.4.3

200(含)—300万人次

10

 

1.4.4

150(含)—200万人次

5

 

1.5

年接待过夜旅游者人次

20

 

1.5.1

100万人次(含)以上

20

 

1.5.2

80(含)—100万人次

15

 

1.5.3

60(含)—80万人次

10

 

1.5.4

40(含)—60万人次

5

 

2

旅游产业定位与政府主导机制(100)

 

2.1

县政府对旅游业作出明确且重要定位

15

 

2.1.1

战略性支柱产业或主导产业

15

 

2.1.2

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或第三产业的龙头产业

10

 

2.1.3

对旅游业发展有部署但定位不够明确突出

5

 

2.2

旅游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

 

2.3

制定本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且有效实施

5

 

2.4

贯彻实施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

20

 

2.4.1

县委、县政府每年就旅游业发展有专题部署

5

 

2.4.2

成立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旅游协调议事机制

5

 

2.4.3

县政府每年召开旅游工作会议或旅游发展大会

5

 

2.4.4

近三年,县委、县政府出台旅游业发展意见

5

 

2.5

建立旅游管理机构,并具备较完善的办公条件

15

 

2.5.1

有编委批准的单列的行政编制,职能明确,人员落实

15

 

2.5.2

有行政编制,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10

 

2.5.3

有编委批准的参公的事业编制,职能明确,人员落实

8

 

2.5.4

有参公的事业编制,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

5

 

2.6

旅游资金

20

 

2.6.1

旅游业发展有专项资金保障

10

 

2.6.1.1

县政府每年核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800万元

10

 

2.6.1.2

县政府每年核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

5

 

2.6.2

县政府每年核拨旅游部门专项资金

10

 

2.6.2.1

县政府每年核拨旅游部门专项资金300万元

10

 

2.6.2.2

县政府每年核拨旅游部门专项资金200万元

5

 

2.7

旅游相关部门(财政、建设、土地、交通、文化、林业、物价等部门)出台扶持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10

 

2.8

旅游部门参与城市规划并参与评审旅游投资项目的立项、规划等,确保旅游发展规划实施

10

 

3

旅游产业综合带动功能(105)

 

3.1

旅游直接从业人数占全县就业人口比重

20

 

3.1.1

20%(含)以上

20

 

3.1.2

15%(含)—20%

15

 

3.1.3

10%(含)—15%

10

 

3.1.4

5%(含)—10%

5

 

3.2

经旅游及有关部门认可并纳入管理的家庭旅馆、农家旅馆或农家乐旅游经营户数量

20

 

3.2.1

100家(含)以上

20

 

3.2.2

85(含)—100家

15

 

3.2.3

70(含)—85家

10

 

3.2.4

50(含)—70家

5

 

3.3

以村落为单位的乡村旅游点(每个得4分,最多不超过20分)

20

 

3.4

近三年每年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节庆、文化演艺、体育赛事等活动

10

 

3.4.1

举办国际旅游节庆、文化演艺、体育赛事等活动

10

 

3.4.2

举办全国旅游节庆、文化演艺、体育赛事等活动

8

 

3.4.3

举办本省或本市县的旅游节庆、文化演艺、体育赛事等活动

6

 

3.5

挖掘地域民间文化,开发民俗旅游项目并列入本县旅游宣传促销内容(每项得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10

 

3.6

县域、乡镇有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具有一定规模、整洁有序并吸引旅游者购物的小商品市场

5

 

3.7

本县有旅游纪念品生产厂家(每家得3分,最多不超过15分)

15

 

3.8

旅游企业与当地居民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如提供就业岗位、门票收入分配等)

5

 

4

旅游开发、市场营销与环境保护(235)

 

4.1

县境内拥有国家A级旅游景区(按最高等级计分,不重复计算)

40

 

4.1.1

拥有5A级旅游景区

40

 

4.1.2

拥有4A级旅游景区

20

 

4.2

旅游景区质量管理

20

 

4.2.1

管理制度落实,游览秩序井然,对游客疏导有序

10

 

4.2.2

清洁卫生保持良好,无乱堆乱放现象

5

 

4.2.3

安全设施齐备且维护良好,无安全隐患

5

 

4.3

资源开发规划和保护

50

 

4.3.1

县境内拥有保存完好、具有游览价值的古镇、古村落、古民居群

15

 

4.3.2

县境内拥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分依次为10、8、6、4分,不重复计算)

10

 

4.3.3

县政府对旅游景区的文物、古建筑、古树名木等文化类旅游资源保护措施得力

5

 

4.3.4

主要旅游景区周边无缺乏环评手续的污染源或污染企业

5

 

4.3.5

旅游景区均有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无违反规划建设项目

5

 

4.3.6

县城或重点旅游乡镇有风格独特、反映当地文化、具有游览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并制定保护措施

5

 

4.3.7

县旅游部门会同建设、农业等部门对乡村旅游作出规划。休闲农业景区、乡村旅游点的主体建筑和配套设施建设具有地方或民族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

 

4.4

特色旅游产品

10

 

4.4.1

有国家级旅游示范点或示范基地

10

 

4.4.2

有省级旅游示范点或示范基地

6

 

4.5

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线路(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农业观光旅游、工业旅游、民俗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并取得良好效益

20

 

4.5.1

有8条以上

20

 

4.5.2

有6条以上

15

 

4.5.3

有4条以上

10

 

4.5.4

有2条以上

5

 

4.6

旅游市场营销

70

 

4.6.1

根据地方特色、资源产品优势及客源市场需求,明确本县旅游形象主题定位

8

 

4.6.2

旅游市场促销经费有保障

10

 

4.6.2.1

政府每年专门核拨市场促销经费200万元以上

10

 

4.6.2.2

政府每年专门核拨市场促销经费100万元以上

8

 

4.6.2.3

政府每年专门核拨市场促销经费50万元以上

6

 

4.6.3

有根据旅游形象主题和目标客源市场制作的宣传促销资料

8

 

4.6.3.1

旅游画册

2

 

4.6.3.2

旅游歌曲

2

 

4.6.3.3

导游图

2

 

4.6.3.4

旅游画册、导游图外文版

2

 

4.6.4

每年举办具有地方特色、对区域市场有较大影响的旅游推介活动

10

 

4.6.5

市场营销

34

 

4.6.5.1

每年有详细的营销计划

6

 

4.6.5.2

目标市场为省会城市(每城市有30家以上旅游企业销售产品)

18

 

4.6.5.2.1

6个以上

18

 

4.6.5.2.2

5个以上

15

 

4.6.5.2.3

4个以上

12

 

4.6.5.2.4

3个以上

9

 

4.6.5.2.5

2个以上

6

 

4.6.5.2.6

1个以上

3

 

4.6.5.3

目标市场为地市级城市(每城市有5家以上旅游企业销售产品)

10

 

4.6.5.3.1

10个以上

10

 

4.6.5.3.2

9个以上

9

 

4.6.5.3.3

8个以上

8

 

4.6.5.3.4

7个以上

7

 

4.6.5.3.5

6个以上

6

 

4.6.5.3.6

5个以上

5

 

4.7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25

 

4.7.1

本县森林覆盖率≧65%

5

 

4.7.2

县城区环境

10

 

4.7.2.1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2

 

4.7.2.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2

 

4.7.2.3

空气污染指数(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80%

2

 

4.7.2.4

环境噪音达标区覆盖率>70%

2

 

4.7.2.5

居民饮用水质达标率≧96%

2

 

4.7.3

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有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

3

 

4.7.4

县政府部门对野生动物保护有措施、有检查。集市无摆卖、饭店餐馆无经营国家保护动物类食品

2

 

4.7.5

全县环境整洁有序,绿化美化成效显著,市容市貌良好。无乱张乱贴小广告,无生活垃圾积存,无占街摆摊,无车辆乱停乱放,无乱扔杂物与随地吐痰,县城区及通往景区的城郊结合部无卫生死角

5

 

5

旅游设施与服务功能(165)

 

5.1

旅游标识及语言环境

10

 

5.1.1

交通集散地、旅游景区、住宿设施设置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一处不合格扣1分,最多扣2分)

2

 

5.1.2

旅游景区有中英文对照的引导标识(景区简介牌、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景物介绍牌等)(一处不合格扣1分,最多扣2分)

2

 

5.1.3

在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集散地设有旅游地图广告牌

2

 

5.1.4

旅游服务场所的接待人员能讲普通话

2

 

5.1.5

3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和三星级(含)以上饭店有能用英语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2

 

5.2

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14

 

5.2.1

有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具备旅游咨询集散等功能,运营良好

5

 

5.2.2

在旅游交通集散地和游客集散地设置有旅游咨询服务点,并与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有良好的连接

3

 

5.2.3

在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景区、旅游餐厅及旅游购物等场所公布本地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

3

 

5.2.4

本县建立旅游信息网站,为旅游者提供信息服务,并及时更新信息

3

 

5.3

旅游交通

58

 

5.3.1

可进入性

22

 

5.3.1.1

距城区60公里以内有高速公路出入口

10

 

5.3.1.2

有二级以上等级公路连接高速公路通往城区

10

 

5.3.1.3

通往城区的二级以上公路上有规范的交通标识牌

2

 

5.3.2

境内旅游交通

36

 

5.3.2.1

县域内旅游道路通达,形成网络

10

 

5.3.2.2

县城、中心城镇通往主要景区有二级以上等级公路

10

 

5.3.2.3

城区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有规范的旅游交通标识牌

2

 

5.3.2.4

城区主要道路有规范的交通标识牌

2

 

5.3.2.5

县境内有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旅游专线车或公交车

6

 

5.3.2.6

县境内有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清洁卫生,规范服务,按里程表计价,不拒载,不欺诈(一处不合格扣1分,最多扣3分)

3

 

5.3.2.7

旅游度假区、饭店有便捷的交通订票服务,旅游客运车在车辆显著位置有明显客运标识

3

 

5.4

旅游住宿

24

 

5.4.1

星级饭店数量

8

 

5.4.1.1

有星级饭店8家(含)以上

8

 

5.4.1.2

有星级饭店6家(含)以上

6

 

5.4.1.3

有星级饭店4家(含)以上

4

 

5.4.1.4

有星级饭店2家(含)以上

2

 

5.4.1.5

有星级饭店1家(含)以上

1

 

5.4.2

星级饭店档次(按最高等级计分,不重复计算)

8

 

5.4.2.1

有五星级饭店

8

 

5.4.2.2

有四星级饭店

4

 

5.4.2.3

有三星级饭店

2

 

5.4.3

社会旅馆

8

 

5.4.3.1

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及措施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2

 

5.4.3.2

为入住旅游者提供规范服务,保障客人的合法权益

2

 

5.4.3.3

旅游管理部门对接待国内旅游团队的住宿场所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2

 

5.4.3.4

县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制定颁布(或执行省、市级旅游部门制定的)家庭旅馆(农家旅馆等)、农家乐等服务质量标准

2

 

5.5

旅行社

25

 

5.5.1

境内有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5家以上

6

 

5.5.2

旅行社服务网点门面整洁、明亮,有可以满足与旅游者交流要求的营业空间;经营许可证悬挂在明显位置,在醒目处张贴旅游服务监督电话和旅游紧急救援电话;有旅游价目表及资料

4

 

5.5.3

旅行社规范经营

10

 

5.5.3.1

认真贯彻《旅游法》,县境内旅行社经营规范,无超范围经营,无出租、出借、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无虚假广告、无不合理低价竞争、无指定购买或擅自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等违法违规现象

3

 

5.5.3.2

旅行社与旅游团(者)签订规范的旅游服务合同

3

 

5.5.3.3

旅行社与旅行辅助人有规范的合同

2

 

5.5.3.4

专职和兼职导游的服务质量符合《导游服务规范》;且旅行社与其聘用的导游或领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

 

5.5.4

星级旅行社档次(按最高等级计分,不重复计算)

5

 

5.5.4.1

有五星级旅行社

5

 

5.5.4.2

有四星级旅行社

3

 

5.5.4.3

有三星级旅行社

2

 

5.6

旅游餐饮

4

 

5.6.1

各类餐馆食品卫生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2

 

5.6.2

有地方特色风味餐饮集中的街区

2

 

5.7

旅游购物

8

 

5.7.1

有方便旅游者购物的步行休闲街区

6

 

5.7.2

大型商场设立本地特色旅游商品专柜,种类丰富(在10种以上)

2

 

5.8

旅游文化娱乐

8

 

5.8.1

本县建有对公众开放的博物馆或集中展示地方文化的场所

2

 

5.8.2

县城或重点旅游乡镇有供旅游者休闲、康体、娱乐等晚间集中消费区

2

 

5.8.3

县境内有一处以上旅游景区有固定的专门为游客表演的文艺节目

2

 

5.8.4

县城或重点旅游乡镇有固定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演出

2

 

5.9

旅游厕所

9

 

5.9.1

城区主要街道的厕所可以满足当地居民和旅游者需要

2

 

5.9.2

旅游区(点)的厕所布局合理,基本满足旅游者需要

2

 

5.9.3

旅游购物场所的厕所布局合理,基本满足旅游者需要

1

 

5.9.4

旅游餐饮场所的厕所布局合理,基本满足旅游者需要

1

 

5.9.5

旅游厕所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一处不合格扣1分,最多扣3分)

3

 

5.10

旅游停车场

5

 

5.10.1

主要景区有与景观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

3

 

5.10.2

布局合理,数量满足要求

2

 

6

旅游质量监督与市场监管(140)

 

6.1

建立市场治理联动、协调机制

10

 

6.1.1

政府建立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全面开展联合检查每年2次以上,查处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效果显著

10

 

6.1.2

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联合抽查,查处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效果显著

6

 

6.1.3

对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有文件,各自抽查,查处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一定效果

4

 

6.2

建立黄金周节假日协调机制

10

 

6.3

建立旅游质监与执法机制

18

 

6.3.1

设立旅游质监机构,有正式编制并已实际运作

10

 

6.3.2

旅游投诉机制完善

5

 

6.3.3

旅游投诉结案率

3

 

6.3.3.1

旅游投诉结案率100%

3

 

6.3.3.2

旅游投诉结案率90%以上

2

 

6.3.3.3

旅游投诉结案率80%以上

1

 

6.4

旅游市场规范

12

 

6.4.1

旅游团队租用的车辆旅游运营手续和驾驶员证照齐全

3

 

6.4.2

无围追兜售、尾随强卖现象

3

 

6.4.3

旅游购物场所无假冒伪劣商品,所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3

 

6.4.4

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安全、卫生达标,活动内容健康

3

 

6.5

旅游应急救援与安全

50

 

6.5.1

有全县旅游应急预案

5

 

6.5.2

县城区有巡警制度,突发情况下可以救助游客。110出警迅速,城市或城镇中心区域5分钟内、城郊结合部10分钟内到达现场,远郊地区、偏远地区、山区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

5

 

6.5.3

公布旅游救援电话,突发情况下可以救助游客。120应急迅速,城市或城镇中心区域8分钟内、城郊结合部10分钟内到达现场,远郊地区、偏远地区、山区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

5

 

6.5.4

主要旅游区(点)制定旅游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

 

6.5.5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检查旅游安全

5

 

6.5.6

旅游经营单位普遍建立安全教育和防范制度,每年都进行检查落实,并建有安全台账

5

 

6.5.7

主要旅游区(点)和交通集散地设有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

5

 

6.5.8

主要旅游区(点)设有医疗救护点

5

 

6.5.9

建立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紧急处理及报告制度

5

 

6.5.10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率达到100%

5

 

6.6

旅游标准化

10

 

6.6.1

积极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

5

 

6.6.2

获得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按最高等级计分)

5

 

6.6.2.1

获得国家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

5

 

6.6.2.1

获得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

3

 

6.7

游客满意率(问卷调查)

30

 

6.7.1

游客满意率95%(含)以上

30

 

6.7.2

游客满意率90(含)-95%

25

 

6.7.3

游客满意率85(含)-90%

20

 

6.7.4

游客满意率80(含)-85%

10

 

7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与旅游教育培训(35)

 

7.1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

13

 

7.1.1

旅游精神文明建设有机构负责且有整体规划,有工作部署

7

 

7.1.2

旅游行业获得各级先进称号(按最高等级计分)

6

 

7.1.2.1

获得国家级单位授予的先进称号

6

 

7.1.2.2

获得省级单位授予的先进称号

4

 

7.1.2.3

获得市级单位授予的先进称号

2

 

7.2

旅游教育

22

 

7.2.1

旅游培训基地

12

 

7.2.1.1

单独设立旅游职业高中

12

 

7.2.1.2

在职业高中设立旅游班

8

 

7.2.1.3

有面向社会的旅游培训基地或培训点,并定期开展培训

5

 

7.2.2

旅游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行业岗位技能竞赛、优秀导游员评选或专业知识竞赛等活动

10

 

8

加分项目(100)

 

8.1

年接待入境旅游者人次

10

 

8.1.1

5万(含)人次以上

10

 

8.1.2

3万(含)—5万人次

8

 

8.1.3

1万(含)—3万人次

6

 

8.1.4

0.5(含)—1万人次

4

 

8.1.5

0.1万(含)—0.5万人次

2

 

8.2

旅游经营单位年上缴税收

10

 

8.2.1

有超过500万元的单位

10

 

8.2.2

300万元(含)—500万元

8

 

8.2.3

100万元(含)—300万元

6

 

8.2.4

50万元(含)—100万元

4

 

8.2.5

30万元(含)—50万元

2

 

8.3

县境内拥有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或国际组织命名的其他旅游资源

10

 

8.4

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开发、经营旅游项目

10

 

8.4.1

有投资经营旅游项目,到位资金2亿元(含)以上的

10

 

8.4.2

有投资经营旅游项目,到位资金1亿元(含)以上的

8

 

8.4 3

有投资经营旅游项目,到位资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

6

 

8.5

本县有休闲度假功能的旅游区(如温泉、水上运动、高尔夫等高品位的休闲旅游项目)

10

 

8.6

星级饭店按照《绿色旅游饭店》行业标准,创建为绿色旅游饭店

5

 

8.6.1

有金叶级的

5

 

8.6.2.

有银叶级的

3

 

8.7

旅游交通

15

 

8.7.1

距城区100公里以内有民用机场

10

 

8.7.2

距城区50公里以内有火车站

3

 

8.7.3

县境内有观光客运码头或开行内河游船

2

 

8.8

山岳型景区有审批手续齐全的登山旅游索道

10

 

8.9

本县旅行社在做大做强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按最高档次计分,不重复计算)

10

 

8.9.1

有国家旅游局近3年公布的全国百强旅行社

10

 

8.9.2

有省旅游局近3年公布的全省20强旅行社

5

 

8.10

有获评工商部门驰名商标或质监部门名牌产品的旅游企业

10

 

合计得分: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