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餐饮住宿业转型升级 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创建时间: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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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函〔2014〕1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餐饮住宿业转型升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1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杭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引导推进,加快转型升级
餐饮住宿业是商贸流通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承载扩大消费,保障民生具有积极意义。杭州作为国际旅游休闲城市,餐饮住宿业在消费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餐饮住宿业发展,科学规划餐饮住宿业发展布局,大力推进餐饮住宿产业化发展,不断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积极引导餐饮住宿企业适应形势,及时转变营销策略,以质量创优势,以特色铸品牌,以创新谋出路,加快转型发展,积极发展连锁经营,适应市场需求。支持企业完善营销方式,充分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通过网络团购、微博打折、微信促销、刷二维码等新型营销方式,加快网上网下市场的融合发展,增强对年轻消费群体的吸引力,不断拓展新的消费增长点。鼓励餐饮住宿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能源管理等项目,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控,创建国家绿色旅游饭店,实施绿色低碳经营,提高节能降耗水平,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餐饮住宿企业要切实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加快推进集原辅料基地、加工制作、物流配送、终端服务于一体的全产业链发展,提高产业化发展水平。
二、降低相关税费,促进结构调整
适当降低餐饮住宿企业税费标准,促进行业调整结构、转型升级。
(一)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对餐饮住宿企业按2013年度营业税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餐饮产业化基地、省级餐饮龙头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餐饮住宿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四)经税务部门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餐饮连锁企业,将集中采购的未经过生产、加工或只经过简单挑选、整理的农副产品,直接配送到各餐饮直营门店用于餐饮销售的,其增值税可以由总店汇总缴纳。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企业申请大工业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标准;餐饮住宿企业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执行,建筑消防设施及电器消防安全检测费、电梯检验费、污水化验费、锅炉安全阀检测费等收费标准下调20%执行。
(六)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争取餐饮住宿业银行卡刷卡费率实行单笔封顶政策,以促进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消费。
(七)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餐饮住宿企业,取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三、加大扶持力度,鼓励转型发展
围绕市委、市政府“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发展战略,加大对餐饮住宿业的扶持力度,助推餐饮住宿业科学发展,加快国际旅游休闲城市建设。
(一)实行营业税返还奖励政策,鼓励各区、县(市)将营业税增收省分成返还奖励部分用于支持餐饮住宿企业发展。
(二)加大市级商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对餐饮住宿业的支持力度,重点向大众便民类的餐饮住宿业倾斜,引导限上餐饮住宿企业向大众化转型,扩大餐饮住宿消费。
(三)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对市级餐饮龙头企业、市级杭帮菜产业化基地、早餐快餐龙头企业、餐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等给予支持。
(四)开展餐饮业“三名工程’创建活动,按照《浙江省餐饮行业“三名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积极开展我市“名店、名师、名菜”认定工作。
(五)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杭帮菜标准制订、杭帮菜宣传推广等工作,以及市级餐饮展会、境内外美食交流平台予以支持。
(六)对餐饮企业食品加工厂、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引进的新技术和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餐饮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八)认真执行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中小型餐饮住宿企业,按减20%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餐饮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级加工,凡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项目有关要求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餐饮企业从事蔬菜、畜禽、水生动植物等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可依法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十)对餐饮企业使用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藏连锁运输系统,凡符合税法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规定的,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十一)鼓励餐饮企业连锁化发展。总部在杭州的餐饮企业,在国内新设立具有杭州特色的餐饮连锁自营店,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百分之一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境外新设立具有杭州特色的餐饮连锁自营店的,按投资额的百分之二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形成合力,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并会同卫生部门研究允许餐饮住宿企业员工的卫生健康证在省内跨市县使用的有关政策。环保部门要支持早餐企业发展,凡列入浙江省第一批、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目录”的早餐企业,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部门对早餐、夜市的经营网点和车辆停靠,要提供方便和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对餐饮龙头企业和早餐企业建设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原辅料配送中心的用地,要予以支持。商贸旅游部门要加大促销力度,吸引更多国内外游客来杭州旅游消费。规划部门要把餐饮行业发展纳入区域开发建设规划中,在新区建设和老区改造时合理规划选址。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餐饮住宿企业参加各类营销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在经营过程中碰到的问题,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业”的平台。
五、加强宣传,营造发展良好氛围
建立“政企联手、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宣传促销机制,利用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强杭帮菜品牌宣传,传播杭州美食文化;加大对杭州特色餐饮名店、星级饭店、文化主题饭店等的宣传,不断提升“中国休闲美食之都”、“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国际旅游休闲中心”的美誉度和影响力;积极搭建美食交流平台,加强杭帮菜国际化推广活动,不断扩大杭帮菜影响力。鼓励新闻媒体多做典型宣传,加大对餐饮住宿企业转型发展成功典型的宣传,更好地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大力宣传餐饮住宿业在吸纳就业、惠及民生等方面所作的贡献,宣传餐饮住宿业促进消费的活动内容和成功做法,为餐饮住宿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餐饮住宿业进一步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商务委(市粮食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有效期一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