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区的决定桂政发〔2010〕92号
创建时间: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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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 号)精神,加快发展旅游业,建设旅游强区,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建设旅游强区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建设旅游强区是充分发挥我区比较优势的客观需要。我区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基础条件较好,比较优势明显,发展旅游业前景广阔、潜力巨大。近年来,我区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动旅游业发展,旅游产业体系基本形成,规模不断扩大,功能显著增强,尤其在现代服务业中的“龙头”地位日益突出,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加快建设旅游强区是抓住难得发展机遇的迫切要求。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尤其是消费结构不断升级,为我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党和国家为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确定了全新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定位,为我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认识的深化,思路的拓展,尤其是发展理念的创新、工作措施的强化,为我区旅游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加快建设旅游强区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旅游业是战略性产业,加快我区旅游业发展,建设旅游强区,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推动消费升级,实现宏观经济保增长、扩内需的客观需要,是发挥旅游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的产业特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群众生活水平,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和发展意识,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用更新的思路、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推动旅游业加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把加快发展旅游业提升到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贯穿于“富民强桂”新跨越的全过程,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为主线,以更新观念为先导,以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壮大旅游市场主体为抓手,以政策扶持为保障,提升旅游产业的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水平,把旅游业培育成我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努力实现旅游资源大区向旅游经济强区的历史性跨越。
(五)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综合协调、宏观指导、市场监管、政策激励的主导作用,更加注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形成政府调控、行业自律、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
——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着力解决事关旅游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优先突破产业发展最关键、最迫切的制约因素,注重长远,整体谋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全面推进旅游业向更高层次发展。优化旅游业发展空间布局,突出旅游精品线路和重点区域开发建设,带动全区旅游业协调发展。
——坚持产业联动与扩大开放相结合。发挥产业互联和区域互动的共振效应,大力推进旅游与相关产业尤其是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发挥旅游综合功能。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加强与周边省份、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合作,大力发展无障碍旅游,走产业联动发展、区域合作交流、利益互享共赢之路。
——坚持政策激励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政策扶持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加快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充分挖掘旅游业自身潜力,迅速形成加快发展的良性机制,不断增强旅游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坚持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结合。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力发展国内旅游,积极发展入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培育大市场,形成大产业,推动大发展。
——坚持开发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旅游项目开发、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坚持以人为本,提倡绿色消费、低碳旅游,努力使旅游业与经济社会、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六)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区旅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年接待游客总人数超过2.5亿人次,年均增长15%;入境过夜游客人数突破400万人次,年均增长10%;旅游业总收入达到2500亿元,年均增长22%以上,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全区同期GDP的13%以上;旅游直接从业人数超过 100 万人,带动社会关联就业人数超过 500 万人,旅游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游客满意率达到 90%以上,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全区主要旅游经济指标进入全国前10名,使广西成为全国一流、世界知名的区域性国际旅游目的地和集散地。
三、主要任务
(七)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加快编制体现现代产业发展方向、具有鲜明广西特色的旅游产业“十二五”规划和旅游强区规划,实现发展目标与发展阶段、整体谋划与重点推进、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使旅游业发展与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相促进,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要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努力形成科学的产业配套体系、完善的产业空间布局、合理的产业发展结构。强化旅游规划的权威性,建立健全规划的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加强行业指导,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有规不依的现象,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八)着力建设一批旅游目的地和集散地。在我区城镇化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完善城镇旅游集散功能,把桂林、南宁建成国际化旅游城市和重要旅游集散地;把北海打造成宜旅宜居的滨海休闲度假目的地;把梧州、贵港、玉林建设成为承接广东旅游产业转移的门户城市和西江流域重要的旅游集散地和目的地;把柳州建设成为以山水生态和民族风情为特色的旅游名城;把防城港、钦州等培育成为北部湾经济区重要旅游城市;把河池、来宾、贺州打造成国内一流的生态旅游目的地;把百色、河池打造成全国知名的红色旅游目的地;把崇左、防城港、百色等建设成边境旅游名城。建设一批特色突出、功能齐全、机制完善的优秀旅游城市目的地和旅游强县(市、区),加快城市群环城游憩带建设。实施“旅游富民”工程,结合城镇化建设和城乡风貌改造整合各方资源,推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旅游发展。积极打造一批历史文化旅游名镇和特色旅游村。
(九)强力推进旅游项目建设。围绕大桂林、北部湾、红水河三大国际旅游目的地建设和旅游景区升级改造,每年选择一批重点旅游项目,制定建设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措施,抓紧开工建设,早日竣工运营。积极推进广西—东盟旅游服务中心、南宁环大明山、北海涠洲岛、钦州茅尾海、梧州苍海、百色大石围天坑、巴马寿乡等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紧密跟踪旅游发展的新趋势和市场需求的新变化,超前谋划一批结构性、战略性新兴项目,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不断创新招商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吸引境内外、区内外战略投资商和大型旅游集团投资我区旅游项目。全区重点旅游项目每年滚动建设100项以上,到2015年全社会旅游总投资累计达到3000亿元以上。
(十)全力打造旅游品牌。以“壮美广西”总体形象为核心,努力培育和提升“桂林山水”、“浪漫北部湾”、“民族风情”、“神秘边关”、“长寿养生”、“红色福地”和“西江祈福”等旅游品牌,构建以城市形象品牌为支撑、特色旅游品牌为基础的旅游品牌体系。凝练文化特色突出、主题个性鲜明的旅游形象口号和标识,推出一批全区标志性重大旅游节庆活动品牌。在旅游经营领域培育一批知名企业品牌和服务品牌,提升旅游服务品质。依托国家旅游推荐线路,完善“京西沪桂”经典国际旅游线路;联合四川、云南、陕西、重庆等省(区、市),推广“西部中国”国际旅游品牌;联合湖南、贵州等省份,建立红色旅游跨省联盟;联合泛珠各省,打造“泛珠”区域旅游品牌;联合越南、柬埔寨等东盟国家,打造跨国旅游品牌。旅游部门可在机场、汽车站、火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立广西旅游形象公益广告。各旅游景区要加强横向联合,积极实施捆绑式、一体化宣传促销。加强与国内外主流媒体的合作,坚持高水平策划创意,运用影视、动漫、专题片、代言人等多种手段,全方位推介广西旅游形象。
(十一)加快与相关产业融合。推进旅游与文化产业的融合,把提升文化内涵贯穿到旅游业各环节和发展的全过程。加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积极开展世界遗产申报工作,推出一批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演艺、节庆等旅游产品。旅游商品要提高文化创意水平,注重挖掘地方文化和民族特点,旅游餐饮要突出文化特色,旅游经营服务要体现人文特质。推进与农业融合,大力发展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产品;推进与林业融合,大力开展森林旅游,建立生态旅游示范区;推进与工业融合,创建工业旅游示范点,加大特色旅游商品研发和生产力度;加强与科技、体育产业融合,充分利用科技馆、体育场馆、博物馆等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文体旅游活动;加强与环保生态产业融合,建设一批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基地,挖掘和弘扬生态文化。同时,大力推进旅游与水利、会展、商业、地质、医药卫生、金融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
(十二)加快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全区交通发展规划,围绕全区旅游景区布局,按照互联互通、快捷进出的原则,完善运输网络,构建以航空、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高速公路为主骨架,干线公路 、景区专用道路为补充,方便快捷的现代综合旅游交通体系。4A级以上景点景区能与高速公路便捷连接,新开发的旅游景区应配套建设与国省干线公路连接的旅游公路。积极发展邮轮旅游产业,建设北海邮轮母港和钦州、防城港、涠洲岛旅游码头,鼓励境外邮轮公司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增开北部湾港国际客运航线,开发环北部湾旅游航线。完善游艇管理办法,做好境外游艇停泊服务工作。建设南宁机场新航站区,积极争取南宁成为国家航权开放综合试点城市。加快桂林机场航站楼扩建,建成国家重要的旅游机场。适时扩建柳州、百色、北海机场,提升北海机场为国际机场,规划建设贺州机场,迁建梧州机场,形成区内支线航空网络。创造条件开通南宁、桂林直飞欧洲、北美国际航线。支持游客集散中心开辟通往主要景区的旅游专线车。
(十三)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实施“数字旅游”工程,5年内基本建立以主要旅游目的地为核心,涵盖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交通等要素的一体化数字旅游服务体系。重点开发旅游目的地网上虚拟体验系统 ;加快构建以 12301 服务热线为基础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数据中心和呼叫中心;加快搭建中国—东盟一体化旅游信息平台,实现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功能,提高旅游服务效率;联合周边地区制作发行区域旅游“一卡通”、优惠年卡和电子门票,方便游客消费。积极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推广景区数字管理与服务技术,实现无线导游、游客分流、车辆调度、安全监控等多重功能。各市、重点旅游县(区)和3A级以上景区要设立旅游网站,要在主要媒体开设旅游专版、旅游频道、旅游广播等信息发布系统,为旅游者提供公益性、基础性资讯服务。加强网络营销,充分利用“广西旅游在线”多语种网站等互联网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旅游目的地信息服务和营销体系。
(十四)实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大会战。用 5 年时间,在全区新建或改造300个游客服务中心;新建或改造1000座旅游厕所;规划建设30个功能配套、设施齐全、特色突出的自驾车游营地;在全区主要出入境口岸、机场、车站及旅游特色县、旅游小镇、旅游特色村分批进行规范的旅游标识系统建设,使全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基本构建起与国际接轨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通过5年努力,全区A级景区全部达到旅游交通顺畅、旅游标识系统完善、旅游厕所达标、停车场满足需要的要求。重点旅游区域要在 5 年内建成自然生态与人文环境相协调、畅通安全的人行步道和汽车通道。加快建设旅游景区供水、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和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积极引导和发展与旅游业相适应的房地产业,鼓励发展富有民族特色、高品质的星级宾馆、度假村等项目。5年内要使三星级宾馆覆盖到每个县,五星级宾馆覆盖到每个地级市,全区四星级以上宾馆总量达到100家以上。加强旅游商品生产基地和旅游购物中心建设,积极发展大型购物商场、免税店、专业商品市场、品牌折扣店、茶馆、咖啡馆、酒吧和特色商业街区,逐步完善旅游城镇和休闲度假区的商业配套设施。
(十五)做大做强旅游企业。打破部门隶属关系和地域分割,以大型旅游企业为依托,以产权为纽带,通过资产划拨、合资合作、兼并等方式,对宾馆、旅行社、车船公司等优良资产进行重组,稳步组建大型旅游企业集团。发挥产业集群效应和品牌优势,支持和推动景区、宾馆等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支持组建区域性旅游集团或旅游联盟。积极引进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进入我区从事旅游开发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兼并、收购、控股或租赁我区旅游企业和旅游景区(点),参与我区旅游资源和产品开发。争取 5 年内引进10家以上著名国际酒店管理集团或景区管理企业进入我区。积极改革景区管理体制,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突破口,大力推进旅游景区(点)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鼓励国有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车船公司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催生一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经营实体和市场主体。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走出去”,到主要客源国特别是东盟国家投资开发或设立分支机构。
(十六)优化企业经营环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各种所有制的旅游企业创造公平的服务环境。对旅游企业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严禁向旅游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业。积极培育和鼓励旅游中介服务组织,创造条件把应当由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承担的职能和机构从政府部门转移出去,推进行业自律。采取优惠措施,推广电子商务,加快旅游企业资金周转速度,提高经济效益。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正面宣传力度,为旅游企业经营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七)加强旅游安全与质量体系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旅游安全和行业管理,落实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高危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管,健全黄金周假日旅游服务和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确保旅游活动安全、健康、有序进行。创新旅游保险模式,完善旅游保险体系。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和国际质量认证,进一步做好阳朔县、乐满地休闲世界等国家旅游标准化示范点建设,在旅游餐饮、住宿、交通、景区、旅行社、导游、购物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旅游服务标准体系。以游客满意度为基准,深入持久地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活动,努力实现人性化、亲情化、精细化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规范服务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十八)加大旅游执法和市场监管力度。加强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满意广西”诚信旅游大竞赛活动。加强部门和区域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旅游监管体系、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旅游诚信体系和旅游投诉体系,完善旅游企业信誉等级评估、重大信息公告和违规记录公示制度,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等,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旅游综合执法,在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分别成立旅游执法总队、支队和大队,与同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配置,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效率。
(十九)推进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牢固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在严格保护和符合环保规划的前提下,对旅游资源进行科学开发、永续利用。实施旅游节能减排工程,鼓励宾馆饭店、景区景点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施高效照明改造,积极开展绿色旅游创建活动。结合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依法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水源地、重要海域、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古迹,有序开发利用土地、森林、矿产、文物、海湾、岸线、海岛、水域等重要资源,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推出低碳旅游系列产品,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
(二十)积极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加快推进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制定和落实试验区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积极探索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坚持大项目拉动和新机制推动,在旅游管理体制、旅游公共服务、投融资体制、综合执法、从业人员管理等多方面先行先试,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为旅游城市科学发展积累经验、提供示范。开发建设北海涠洲岛旅游区,充分挖掘和整合涠洲岛独特的火山、海岸、海蚀、生物、人文、气象等资源,按照国际休闲度假海岛、世界地质公园的标准进行规划,创新岛屿旅游开发模式,在资源一体化、产品国际化、环境低碳化、社会和谐化等多方面取得突破,建设中国海岛旅游的先导示范区和具有文化内涵的特色海岛度假目的地。依托崇左大新跨国瀑布景区和凭祥友谊关景区建立中越国际旅游合作区,在景区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上积极创新,形成联建共管、进出顺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跨国合作经营模式和经常性双边会晤磋商机制,建成跨国无障碍旅游合作的崭新区域。抓住建设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机遇,积极推进北仑河口边关生态跨国旅游区建设。加快推进桂台(贺州)客家文化旅游合作示范区建设,加强两岸间文化旅游深度合作。抓住西江流域经济带发展机遇,开发西江黄金水道旅游资源,打造沿江旅游度假带。
(二十一)不断加强国际和区域旅游合作。进一步扩大与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世界旅游旅行理事会、亚太旅游协会等国际旅游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我区旅游的国际知名度。继续办好世界旅游趋势与展望国际论坛等国际性会议,维护好世界旅游组织可持续发展观测点,建设好世界旅游组织在我区的旅游扶贫点。积极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软贷款和国外基金组织投资我区旅游业。在旅游交通、市场营销、人才培养、景区开发等方面全面加强与东盟国家的交流合作,推进泛北部湾旅游资源整合和整体宣传,建立高层旅游会晤和磋商机制、危机信息沟通及处置协调机制;建立中国—东盟多语言旅游信息交换平台;联合举办合作论坛、旅游节庆、体育旅游等活动;围绕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建设,开通南宁—新加坡的陆路跨国旅游通道。推动北部湾旅游业联动发展,构建由广西、广东、海南和越南共同组成的北部湾旅游合作机制,拓展北海、防城港、钦州至海南、广东和越南下龙湾、岘港、胡志明市的海上航线。积极对接海南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推进“泛珠”无障碍旅游区建设,打造跨省(区)精品旅游线路。加强与港澳台旅游界在旅游航空、市场推广、旅游投资等方面的深度合作。推动与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和中西部地区的交流合作,加强区内旅游合作与互动,推动北部湾经济区、西江(桂东)、桂西、中越边境等区域旅游联盟的建设,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开发国内旅游市场。
(二十二)实行快捷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措施。争取东兴、凭祥友谊关口岸签证政策,扩大桂林口岸签证政策辐射面,争取实行南宁、桂林、北海等机场口岸入境签证预审、联审制和对东盟国家适用旅游团落地签或免签入境政策,允许越南边境地区人员换领外国人出入境证前往广西及周边省份旅游,允许东盟国家居民持普通护照先入境后补办签证,对其旅游从业人员提供停留、居留签证便利措施。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开放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等城市的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
四、保障措施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区旅游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全区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研究制定全区旅游业战略与改革措施,协调解决全区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把旅游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相关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
(二十四)凝聚发展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落实旅游业发展改革、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旅游区域规划编制等重要任务。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规划布局、市场促进、行业监管、队伍建设等行业发展职责。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研究落实对旅游业加大投入的政策措施,不断改进支持方式,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金投向旅游业。宣传部门要把旅游宣传纳入年度宣传重点,重大境内外宣传活动要增加旅游形象宣传,区内媒体要加大旅游公益性宣传。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在编制“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时,要结合我区相关旅游发展规划,充分考虑旅游交通发展问题,建立方便快捷的立体旅游交通网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风景名胜区和重点旅游城镇总体规划,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建设。环保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旅游景区做好环境治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林业、水利、文物等部门要在有效保护资源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指导旅游项目开发。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旅游业服务名牌的培育力度,激励引导旅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和竞争实力。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旅游业投融资整体方案,推动旅游保险体系建设。税务部门要研究落实税收政策,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公安、安监、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社会治安、公共安全、价格和旅游市场秩序的管理。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要向社会及时发布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气象、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将旅游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区教育培训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积极推动工业旅游发展,把“数字旅游”工程纳入全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农业、体育、科技、博览等部门要强化与旅游部门的合作,推动乡村旅游、体育旅游、科普旅游、会展旅游等工作的开展。其他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十五)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投入。自治区级财政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主要支持旅游目的地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宣传推介、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重点项目贷款贴息。其他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要向发挥旅游功能的项目倾斜。完善“家电下乡”政策,支持从事“农家乐”等乡村旅游农民批量购买家电产品和汽车摩托车。市、县两级要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形成政府加大投入的扶持激励机制。
(二十六)拓宽融资渠道。搭建融资平台,积极开展银企对接,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授信额度,放宽旅游企业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的条件,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的经营困难旅游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加大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鼓励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支持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企业债券等债券融资工具,采取借壳、参股等方式在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引导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和外商资本特别是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开发旅游资源、兴建旅游项目、参股旅游企业,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各方采取项目特许权、运营权、旅游景区门票质押担保和收费权融资等方式,参与旅游项目开发。
(二十七)落实税费政策。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旅游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旅游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旅游项目开发和建设所需进口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施工机械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税法规定的旅游企业的旅游景点景区经营收入,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旅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旅游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全面落实对旅游饭店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代理有关会议、交通、食宿、考察等事项。
(二十八)保障旅游用地。各级政府要将旅游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旅游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相衔接。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依法按程序及时调整。对旅游项目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 50%缴纳,余款一年内缴清。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属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其耕地开垦费按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25度以上涉及退耕还林的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列入自治区批准(核准)的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旅游项目,其年度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解决。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规范发展大型主题公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加强引导,合理布局。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地产资源发展旅游业。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积极发展乡村旅游。
(二十九)优化人才队伍。重视旅游人才培养,将其纳入全区人力资源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引进国内外高层次旅游科技和管理人才,建设旅游人才小高地。加强旅游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旅游院校和学科专业建设,积极推进桂林旅专“升本”工作。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培养旅游领军人才和各类适用人才,培养一批熟悉民族知识和旅游业务的专业人才。重视旅游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职能技能鉴定工作,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规范和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培养推出一批名导游、名服务员、名厨师、名企业家,逐步建立我区旅游人才信息库,推动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三十)强化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从2011年起,把旅游业发展业绩纳入各级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目标责任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旅游业发展责任状,把完成任务目标的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旅游企业的考核,对新获评世界遗产名录的旅游景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中国白金 5 星级饭店和获得全国“双百强”的旅行社、中国驰名商标以及中国名牌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亿元以上独立经营的旅游企业和年自联入境旅游者人数达到5000 人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对组织入境旅游包机、国内旅游专列和一次性组织游客超千人(含会议和奖励旅游)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游客投诉率高、经营管理不善、破坏资源环境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快发展旅游业,建设旅游强区作为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培育、重点扶持,切实抓好本决定的贯彻落实,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自治区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对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